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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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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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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后,退还或者上缴的,仍然成立受贿罪。(2)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3)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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