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车库所有权归属:1、 地下人防车库的实际投资者是小区的全体业主,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有使用的管理权;使用者必须经过申请报批程序,并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2、 无论存在怎样的产权归国家还是归业主的争论,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当属无疑。纯收益为毛收益中去掉成本后的部分,而成本包括人防工程使用费以及管理人员、水电费、设备维修、标志标线、清洁等费用。
3、 地下人防车库的实际产权应该也只能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4、 业委会成立后,开发商应当向业委会移交与地下人防车库有关的审批文件(具体方法需按人防主管部门要求办);或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作为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出具证明,由物业公司到人防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小区的地下人防车库没有独立的产权,政府不会对其发放产权证,其权利附属在承担费用(土地和建设)的小区住宅建筑(面积)上,因此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产生的纯收益也归全体业主所有。
既然与人防工程相关,我们再来看看与人防工程有关的法规是怎样规定的。一、 人防(工程)车库的建设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条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西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六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上可以看出,政府对于住宅小区建设人防工程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开发商一般没有权利拒绝;换句话说,开发商在小区建设的总成本中必须包含人防工程的费用。
建设的人防工程在和平时期可以使用或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西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六条规定:“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县的人民防空工作以上清楚表明,利用我小区的人防工程改建成地下车库必须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一系列手续,如填写《使用人防工程责任书》等,获得批准,并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在我小区建设使用前期,开发商已经先行经过了申报程序并获得批准,这是必须的,否则小区业主在这期间无法使用地下车库。
在小区业委会成立之后,开发商应当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代表全体业主(包括开发商拥有的部分)的业委会移交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文件;或者,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作为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出具证明,由物业公司向朝阳区人防办提出申请。
关于“人防工程使用费”,这是必须要交的,目前查不到公开的收费标准;经咨询朝阳区人防办,该标准大致是0.15-0.20元/月平方米。
二、 人防(工程)车库的收益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04年11月19日《关于人大代表对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的回复》中进一步说明:“开发商将房屋卖出后,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实际上它就不再是投资主体,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人。
因为修建地下室的投资已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而随房屋卖出。”“开发商一旦卖出其开发的房屋,也就不再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投资主体的主体地位”。
“城市居住小区的人防工程真正投资人是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们,这是事实。城市居住小区的人防工程投资建设是社会投资建设的性质,因为它纳入了商品房综合开发成本,每个购买商品房的人都是投了资的。”
以上规定明确指出,我小区人防车库的收益归属于实际的投资者全体业主,因为“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人”。
我国其他法规也支持“修建地下室的投资已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而随房屋卖出。”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4.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一)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注意,“分摊规则”中所说的“共用建筑面积”仅指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把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排除在外,实际上将其列入不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中,与小区的道路、亭阁、花园等为一类。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很清楚,在居住区使用的人防工程部分已纳入配套共(公)建(筑),而配套共建已纳入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之中。
以上多部法规表明,地下人防车库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依法归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三、 地下人防(工程)车库的产权住宅小区按国家规定自建地下人防工程的产权在业界是有争议的。其中最典型的是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04年11月19日《关于人大代表对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的回复》中的描述。
该《回复》在引用了相关法规后认为,虽然“人防工程真正投资人是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们”,但“城市居民小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应归国家,使用管理权应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那么这种解释正确吗?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吗?让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即指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施等两大部分资产。”从以上规定可以明确看出,1)国家没有规定由私人或个人/团体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2)要确认为人防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是关键所在。
我国的法律通常认为,国有资产或国家资产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以各种直接投入或投资形成,二是国家通过征用或征收的方式形成。
对于后者,除在战争等紧急情况外,应通过一定的征收征用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虽然我国的法律建设不够完善,在立法过程中法规之间还有不协调的地方,但很明确的是任何的下级法规都不能违反上级法规,而各个法规都不能违反《宪法》这个我国的根本大法。
我们知道国家或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并没有直接投资建设光大名筑园的地下人防工程,而地下人防工程的真正投资人是全体业主。
如果按北京人防办解释,国家或人防主管部门没有投资,也没有经过国有化征收或征用程序并给予补偿的情况下,仍然认为我小区的地下人防车库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或归人防部门所有,将涉嫌与我国《宪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的违宪行为。
同时,该地下人防车库又不可能是无主资产,所以,其小区人防工程车库所有权归属只能归小区的全体业主所有。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时,注册资金处理:1、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包括员工工资,物业费用等)后可以返回在帐的剩余资金。2、注册资金必须在公司注销前取出来并销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剩余财产的处理,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一、公司的注册资金可以退吗不可以退,如果擅自撤走注册资金属于抽逃出资,将会被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1、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用优先受让权。3、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一、从产权上讲,只有车库是隶属你个人所有的;二、车库外的,都是公共面积。但你是不动产所有人,你依法享有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置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法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肯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具体到车库门前,无什么几米不几米的限定,但
商铺前空地使用权大多为全体业主共有,尤其是商铺门前在小区内的情况下,一般不归业主个人所有,个人只具有管理权。若商铺门前对着公用街道,则商铺门前的空地使用权归政府所有。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
一、从产权上讲,只有车库是属于你个人所有的;二、车库外的,都是公共面积。但你是不动产所有人,你依法享有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具体到车库门前,没有什么几米不几米的规定,但车辆出
如果是利用小区所有电梯设置广告的,其收入应当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是利用小区内部分电梯设置广告的,则收入应当归部分业主所有,也就是说广告设置在哪幢房子的电梯内的,则收入就归哪幢房子的业主所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集体所有权不是公有。集体所有权又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组织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其享有者主要是农村集体组织,也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合作社集体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
农村学校的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农村学校的土地使用权归学校,但是所有权一般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学校用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进行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办理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农村学校的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
离婚协议房产归子女但未过户的,如果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并且有赠予协议,在离婚后就应当履行这一约定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这是子女和另一方都应该监督完成的。不动产赠予必须以过户为标准,否则赠予无效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很多老百姓可能都没有听到过,且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也很少提到农村集体资产,所以,许多老百姓对于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并不知道,今天凯诺律师就结合地方发布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来告诉大家与农村集体资产相关的那些事儿 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 也就是说,
现实中,业主对于具体收入的金额等很难知晓,也很少有物业将这部分收益分发给业主,小区公共收益往往成了一笔“糊涂账”。南通某小区物业终止服务合同后,却拒绝将服务期间的小区经营收入、临时停车费等交接给业委会,南通某小区业委会遂起诉维权。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小区公共收益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主公共收益13754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12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某物业公
如果子女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该房屋是属于子女个人所有呢,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呢?重点解读随着房屋价格越来越高,房子问题成了很多家庭所关注的问题,因为很多人奋斗一辈子都买不了一套房子,于是有没有房子,也成了婚姻首先考虑的问题。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夫妻
农村房屋买卖后拆迁补偿归谁所有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卖给了本村符合条件的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与原房主无关。如果卖给本村集体之外的人,则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拆迁款原则归原房主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对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首饰,离婚分割时该首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平均分配;(二)对于一方用个人财产婚后为另一方购买首饰,离婚分割时该首饰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为另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三)对于一方父母出资为另一方婚后购买的首饰,离婚分割时视为对夫妻共同赠与,即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四)对于一方父母赠与的“传家宝”性质的首饰,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离婚分割时可以要求另
农民开的地需要归村集体所有,农民是有使用权的,但是没有所有权,可以在地上进行耕种,但是不能在上面建房,归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转让土地时需要签订转让合同,要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通常情况下,出现自建房纠纷时,我们有三种维权方式,一是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相关协议;二是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调解处理,三是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土地房屋确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对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首饰,离婚分割时该首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平均分配;(二)对于一方用个人财产婚后为另一方购买首饰,离婚分割时该首饰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为另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三)对于一方父母出资为另一方婚后购买的首饰,离婚分割时视为对夫妻共同赠与,即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四)对于一方父母赠与的“传家宝”性质的首饰,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离婚分割时可以要求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