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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企业职工丧葬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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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企业职工丧葬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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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企业职工丧葬补贴标准

一、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的领取条件及发放标准问题。

按照《大同市丧葬费、一次性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申领办法(试行)》(同政办发〔2012〕220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凡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同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化没有进行二次装棺土葬的申请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三项费用”)均执行本办法。

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户籍和居住都在土葬改革区,但在火葬区死亡的人员火化后其亲属方可申领三项费用;户籍在土葬改革区但居住在火葬区和户籍在火葬区但居住在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火化后其亲属方可申领三项费用。

第四条 在外地就医或意外死亡的,其遗体原则上应就地、就近火化。

第五条 符合以上条件者,申领三项费用应当提供一下材料:

(一)向殡仪馆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社区(村委)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二)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及火化有关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价及复印件。

(四)殡仪馆、公墓出具的骨灰寄存证明材料。本地火化的还要提供殡葬管理机构出具的《丧葬抚恤费证明》。

外地火化的及时与户籍所在地殡葬管理机构联系,殡葬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外地就医还需提供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领取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的还需出具亲属签字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301号)文件规定:

从2007年1月1日起,对现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标准调整如下: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仍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

2.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由100元调整为140元;家居县(县)、镇的,每人每月由80元调整为120元;

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由70元调整为100元。

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也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补助费,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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