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违法所得认定
串通投标中的违法所得主要包括两类:
①中标人的利润或高于市场价的利润;
②协助某投标人取得中标资格而获得酬金;
违法所得是指获得的非法利益,包括金钱和物质等等。
以下是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供参考: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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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J公司拍卖房屋一幢,底价为人民币6万元。拍卖公告后,O先生串通本街区20人故意压低标价。拍卖时O先生仅以高于低价200元的价格报价中标,在场20余人均不竞标。
拍卖结束后,O先生与在场19人离开拍卖现场,暗自协商再抬高标价拍卖。拍卖人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法院经审理查明O先生等人的行为,判决:拍卖无效,由公司重新组织投标;O先生赔偿500元;并决定对O先生予以民事制裁罚款1000元。
后该幢房屋在经拍卖以9万2千元成交。
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拍卖交易中,多个投标者互相串通,联合行动,迫使发标方在串通共同行动的预谋范围中决标,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与投标有关的还有勾结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勾结投标,是指发标人同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投标人相互勾结,透露标底,使其获得最好价格,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护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该规定是认定串通投标和勾结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前述案例中,O先生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相互串通压低标价,已属民事欺诈行为,法院判决首次投标无效正是根据其行为的性质作出的认定。
而第二次拍卖,同一幢房屋以九万2千元拍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第一次拍卖,证明O先生等人的行为确实侵害了拍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串通投标和勾结投标的行为应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体现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考试大收集,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实施串通投标或者勾结投标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法行为人除应当赔偿受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当承担受害人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
在有些案件中还可以承担消除侵权影响的费用与合理的律师费用。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投标违法所得认定的有关介绍了,串通投标罪是刑法中一个不怎么显眼的罪名,但是不得不说在现实生活中使用这个罪名用来定罪还是比较频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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