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0日,刘先生在甲公司开设的网店中看到评价里的枸杞个大、饱满、好评颇多,于是在该店购买了枸杞一袋,实付款12元。
刘先生收到的枸杞食物和店铺图片相差甚远,且附随货物的有一张好评返现卡。根据好评返现卡上的步骤,刘先生联系上店铺客服,客服发来一段好评文字以及品相很好的枸杞图片,告知刘先生用该图片和文字评论可返现5元。
刘先生基于对店铺评价的信赖而购买产品,但是评价却是甲公司通过返现的手段发布的虚假信息,真实商品与评价中的商品差异较大。
刘先生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返还购物费用12元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5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商家虚构评论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判决甲公司返还刘先生购物费用12元并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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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构成欺诈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甲公司利用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使用其提供的图片和文字达到好评的效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论的真实性和和自愿性,并且评论的图片并非是消费者收到的真实商品,甲公司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刘先生在购买商品时所看到的好评与后续客服发的评论文字具有高度相似性,可以合理推定刘先生在订立合同时所看到的好评也是商家通过好评返现的手段诱导消费者发布的。
刘先生基于虚构的评论产生错误认识,继而作出了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因此,商家虚构评论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对于刘先生诉讼请求的支持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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