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根据前述规定,从法律的角度可将工程签证定义为“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那么,具备何种要件的工程签订才是有效的呢?本文从四个方面做以下分析。
1、签证主体
须是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只有一方签字书面文件不能构成有效的工程签证。
2、签证权限
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进行必要的授权,无权限人员签署的签证单并非有效签证,仅能属于效力待定的签证,需得到有权签证的主体追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签证内容
须是涉及合同工期顺延、费用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并且准确完备。涉及其他内容的文件不属于工程签证。
4、当事人对签证内容协商一致
通常表述为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如果发包人签署意见为已阅,则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并非可直接作为结算依据的有效签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签证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经发包方认可的工程进度表、质量评定表、监理证明等文件,只要满足签署构成要件,均可作为有效的工程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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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根据前述规定,从法律的角度可将工程签证定义为“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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