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
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为体现人道主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抵押债权在破产清偿债务中最后清偿。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清偿所欠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然后是其余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
您好。通常情况下被执行公司的债务只能由公司自己来偿还,不能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但特殊情况下可以追加执行股东的财产,比如: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未依法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减少或无法清算、与公司财务混同等。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
基本案情:2015年6月,刘某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某偿还50000元借款及利息。经永城市人民法院调解,刘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刘某偿还5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永城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借条原件由刘某收回,复印件装卷存档。2018年1月9日,刘某持王某出具的50000元借条原件,再次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款。夏邑县人民法院向王某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王某未到
死亡赔偿金不可以用于死者生前的债务偿还,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属于死者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应得的财产性补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只能从其遗产中予以清偿。死亡赔偿金作为加害人赔偿给受害方近亲属的物质性补偿,不应属于遗产,更不能用来偿还受害方生前所欠债务或者税收。
债权让与后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可以再要求吗债权转让后,原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的,对债权受让人而言,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力,受让人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对债务人而言,在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债权人返还。《民法典》第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
一、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1、随时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里随时清偿是指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中的清偿程序进行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不用列入破产财产分配表,管理人可以随时由破产财产预支或者拨付。之所以要随时清偿,目的是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可以使管理人和人民法院了解债务人财产的支付能力,从而决定案件是否应该审理下去。2、按顺序或者
不能偿还债务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根本就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则其债务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
1、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2、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3、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行政处罚中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形公司法人注销时主体资格消灭,自此,不能再以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民事活动,亦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前,不能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公司法修订之前,许多企业通过注销、吊销等行为逃避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巨大损失,鉴此,新公司法专门规定了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时股东的连带责任。另外,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均对此类问题作出了规定
【案情回顾】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下属分公司,甲公司因向张某借款20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被张某起诉,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张某偿还借款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甲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问张某能否申请追加乙公司为被执行人?【律师解答】一、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财产范畴《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即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最高法院: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债务 【关键词】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责任 担保人 【裁判要旨暨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
? 案例索引:锐美公司申诉案【(2020)川执监203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适用本条司法解释,应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
不能,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是属于独立的法人组织,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所以母公司的债务由母公司财产清偿,而不能执行子公司的财产。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风险提示: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子公司和母公司在法律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狭义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用的优先权及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优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类似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的优先权(第71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保险金、税款)、海商法规定的请求权人对扣押船只的优先权等。这些优先受偿权,依现行法规定只具有债权性,只是
1、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2、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3、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债务的清偿是怎么规定的1、债务清偿是企业债务运动即借债一用债一还债中的必然现象和重要环节。企业要开展好负债经营活动,必须摒弃我国目前企业之间不正常的债务拖欠现象,遵循在债务清偿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
如果股东是债务人的话,可以起诉,要求继承人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债务人是公司的话,与股东无关。
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一下三个方面的要件: 第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届偿还期限的债务。 第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观存在。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