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正确使用CO报警仪,是防止煤气中毒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为规范我厂对CO报警仪的领取、使用、保养、维护、检定、报废全过程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管理职责:
2.1全厂配置的CO报警仪,归口由生产安全室安全主管负责管理。
2.2全厂CO报警仪的维护、检定(包括定期检定和故障检定)、报废的管理工作由设备管理室负责。
2.3CO报警仪的使用、保养管理工作由各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并必须建立发放到班组(个人)的台帐。
3使用要求:
3.1CO报警仪表面必须保持整洁,做到无油污、无积尘及无乱贴乱画等。
3.2CO报警仪必须严格按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3.3CO报警仪属精密仪器,不准与水接触,必须轻拿轻放,严禁砸、扔、摔等行为。
3.4便携式的CO报警仪使用过程中必须赤手操作,严禁带手套等进行操作。
3.5便携式的CO报警仪在现场使用过程中,必须随身携带。
4维护、检定、报废:
4.1CO报警仪的定期检定工作计划由设备管理室负责,并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做好送检工作,便携式CO报警仪送检10天内必须返回使用单位。
4.2使用单位在接到设备管理室发出的检定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及时送检,凡到期未检定的CO报警仪不准使用,否则按违规考核。
4.3CO报警仪无法使用的,由各使用作业区负责填写好申请表(申请表的格式附后),并连同报警仪送交设备管理室相关主管人员确认。
经确认后以,属可修复的,由设备管理室确认人在“申请表”的确认意见栏里注明确认结果(如:人为损坏或质量原因,待修。
)并签上确认人的姓名,使用单位必须保存其“申请表”,待修复后,凭该“申请表”换回修复的报警仪;属无法修复的,由设备室确认人在“申请表”的确认意见栏里注明确认结果(如:人为损坏或质量原因,已报废。
)并签上确认人的姓名,已报废的CO报警仪交设备管理室保存,使用单位凭其签有确认结果的“申请表”报送生产安全室安全主管办理发放新的报警仪手续。
4.4各使用单位所配置的CO报警仪,在维护、检定、报废期间,必须自行调节本单位CO报警仪在现场的使用。
5增加:
5.1需增加CO报警仪的单位(部门),由使用单位(部门)填写“申请表”报送生产安全室安全主管审核,经厂主管领导批准后给予办理领取手续。
6考核:
6.1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第三项中要求正确使用,否则按100元/款考核责任单位。
6.2CO报警仪不得当作私人非工作时使用,不得擅自转借给外单位及无关人员使用,发现一次考核100—200元。
6.3对于非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而报废(如:因非质量问题而且未达到使用寿命而报废的),每台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
6.4各使用单位负责妥善保管本单位配置的CO报警仪,丢失的,按3000元/台考核相关责任单位,然后办理补发手续。
为了防范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里规定的“制造”,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以各种方法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有效遏止围标、串标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9-12 颁布日期:1995-09-12 文号:公交管[1995]17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5-09-20 颁布日期:1995-09-20 文号:法计[1995]1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邮电部、文化部关于仿印邮票图案的管理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4-07-11 颁布日期:1984-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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