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或成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1、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
2、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铺面、摊位在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商业区)的管理单位。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四)固定座位数在3000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
(五)固定座位数在2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六)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厅;
5、桑拿浴室、美容院、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上述同类场所分布在同一建筑不同位置,且属于同一个单位的,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以累加数计。
(七)设置电脑在150台以上的网吧。
二、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包含医院的住院康复部);
(二)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三)幼儿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
(四)学生数在2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小学学校,学生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其他学校。
上述床位是按每床一人计算
三、国家机关负责下列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的管理或服务部门: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二级以上客运车站的候车厅;
(二)建筑规模设计旅客聚集量在1500人以上的港口客运站的候船厅;
(三)民用机场的候机厅。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县级以上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构筑物除外)或其管理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供电企业
(一)大型发电厂(站);
(二)县级以上供电公司(电业局)。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单位
(一)具有经营二级以上汽车加油(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单位(含分支机构);
(二)级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三)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四)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五)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七)具有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的市场。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应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的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堆场和物流企业
(一)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仓储场所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企业(园区),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分所有权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或者管理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
十三、其他单位
(一)汽车、钢铁、烟草,具备制造千吨级以上船舶能力的造船工业企业;
(二)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证券交易所;
(三)二级分行以上的银行,办公场所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县(市)银行支行。注:
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高层住宅且同属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应当各自独立申报。
3、管理住宅物业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该企业办公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
专业分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包括哪些内容?(一)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各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备案(由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还未完善升级。各重点单位应以纸质材料的形式进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
法律分析:三级消费列管单位包括:小商场、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消防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一级为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级为县(区)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级为公安派出所列管的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小商场、小学校
很多小区都需要经过消防部门的认证,达到一定的消防标准,因为小区大多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极为重要。那么,消防安全事故追责标准?接下来,关于消防安全事故追责标准的详细内容,就由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消防安全事故追责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
对于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隐患是要注意的,毕竟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施工方也是要负责的,为了保障用户的人身安全,消防设施各方面都是要具备的。那么,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标准 (一)对照规范评定:依据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条文,逐项检查评估对象是否符合要求。 (二)逻辑分析法:代表方法一为事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
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员,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每座建筑或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每个防火分区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每个房间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有明显标志。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该防火分区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 消防安全出口
1.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2.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居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轮饥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居住出
1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1 用火安全管理 1.1 .1 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需动火作业时,作业部门应按规定向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1.1 .2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消防管理部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变更,如实报告。 1.1 .3 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时,应按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防火重点部位,系指容易发生火灾,发生火灾影响全局,且人员集中、财产集中的部位。 一般按“四大”原则来确定: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时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 二、经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下列部位被确定为学校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一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人。
依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企业应该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包括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职责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标准一、说明(一)本评分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现场评审及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二)本评分标准共设12项考评类目(一级要素)。(三)本评分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四)本评分标准共计1200分。1.每个一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一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4),然后相
小购物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标准小购物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按照以下标准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1、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2、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悬挂上墙并印发员工学习。二、场所消防安全设置要求(一)一般防火要求1、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