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系南通某建筑公司,现在苏州承接一建筑工程,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工程额的1%对我公司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笔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我公司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根据国税函[2001]5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不管采用何种方法)计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你公司在苏州直接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取得收入的人员不再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哪怕这些人员实际应当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超过了核定的个税数额。
如果这些人员实际应当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低于核定的个税数额,也不得冲减非直接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另505号文还规定: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也即认定个人取得的是税后收入,那么这笔代付的税款是否可以进入企业成本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笔者认为不可以,为个人代付个人所得税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因为有一个文件对代付社会保险费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而社保费和个税有相同性质,均属于强制性的征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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