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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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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求解!
1个回答

其实这个问题现在刑诉法规定得不是很清楚,估计有待于后面的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但是即便无司法解释也可以做出下面的理解,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1、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局,故如果在审判环节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有违反监视居住条款,需要逮捕的,公安局应当先对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并报法院(这里应该是报法院决定,因为在审判环节,法院是嫌疑人强制措施的决定者,而不是检察院,检察院负责的是侦查环节的审查批捕)

2、同样,如果是法院在审判环节中发现被告人有违反监视居住条款的,可以直接作出决定逮捕,然后将逮捕决定送公安局执行,这个地方就不涉及到先行拘留的问题,其实不是说法院无权决定拘留,而是法院就没有必要拘留,法院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交给公安执行就可以了。

3、在司法实践中,有这种情况,由公安取保或者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到法院审判环节,法院认为需要逮捕的,法院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予以逮捕就可以了。还有就是法院在判决后,判处了实行(非缓刑),那法院会在宣判同时宣布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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