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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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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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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同时根据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一)妊娠7个月以上分娩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含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其中剖腹产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三)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贴标准: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0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1000元;

(三)复通手术补贴1500元。

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与参保女职工同标准,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实行差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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