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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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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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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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