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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全职太太应当获得的补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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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全职太太应当获得的补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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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88条,将劳务补偿制度适用的前提去掉,即无论夫妻之间采取的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义务,均可以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这是我们法治进步的表现,也直接将“离婚劳务经济补偿”确定为我国婚姻家庭的三大救治制度之一。

法律条文列举了三种情况,即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其实,家庭劳务根本就不止这三种,做饭洗碗算不算?扫地刷锅算不算?

都应该算。所以,法律条文在列举了这三种行为后面还有一个“等”字。家务劳动,应当包含:为家人和自己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管理孩子教育等无报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报酬照料和帮助的所有活动。

这些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审理家庭劳务经济补偿时,要综合全面考察,尽量使得经济补偿数额与复旦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相匹配。

主要考虑:

(1)家务劳动时间。既要考虑日常投入在家务上的时间,还要考虑婚姻关系存续的长短。

(2)考虑在家庭劳务上投入的精力。家务种类繁多,有些需要投入大量精力,比如带孩子和照顾老人;有些不需要投入多少精力,比如用洗衣机洗衣服。

(3)家务劳动的效益。由于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对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我限制了发展空间,付出了工作选择等机会。另一方因此获得了工作前景、学历学位、专业职称等都应当纳入补偿数额计算。

家庭劳动经济补偿提出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按照《民法典》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应当注意:

1、提出补偿需要在离婚时提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为了夫妻双方能够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生活,将补偿的提出限定在离婚时,很有必要。

2、补偿的方式方法。补偿数额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应当从承担补偿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

这样的话,和没有补偿无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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