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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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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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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条件

1、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条件:

(1)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3)必须符合本村统一的居住整体规划;

(4)必须征求四邻意见。

2、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的。但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且只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

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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