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概念与特征
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予以公证,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经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及第55条均有规定。
2000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简称“《联合通知》”),对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条件、范围、效力、内容、申请执行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还发布《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办法。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具有以下法律特性:
第一,所适用的债权文书具有特定性。强制执行公证仅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
《联合通知》第2条明确,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由上可见,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适用的债权文书具有特定性。
第二,必须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首先,由于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相当于当事人放弃了起诉权利而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因此需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需要由债权文书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即需要达成申请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合意;
其次,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再次,当事人各方一致确认债权文书是真实的,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均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第三,公证行为是债权文书获得强制执行力的充分条件。一方面,公证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申请的符合范围和条件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另一方面,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强制执行公证缺陷
无论从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的制度初衷还是实际操作效果看,其对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都具有一定优势。但是,根据笔者多年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经验,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有利于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
(一)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并不一定节约时间成本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初衷在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不经过诉讼或仲裁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对于商业银行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言,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并未明显节约时间成本。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按照提起诉讼一样的程序,准备材料,然后向原公证机关提交要求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
其次,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需要按照《联合通知》、《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一旦债务人提出异议,公证处又要对异议进行核实,该过程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短则一、二个月,长则五、六个月。
再次,公证处个别公证员出于自身业绩考核而拖延出具执行证书时间,甚至希望当事人自行和解。特别是在核实过程中,一旦债务人提出其愿意归还借款或表示有能力归还借款的,部分公证处便不再对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而是以此为借口拖延出具执行证书,直至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当事人自行和解。
最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对于设有物的担保的借款,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能比办理公证更加节约费用。
因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特别程序,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2]。
(二)公证处不具有财产保全程序,不利于维护商业银行的利益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其地位仅仅是一种民间证明机构,并没有国家赋予的司法裁判决或执法权。
在办理有关案件过程中,公证处并不能像法院那样对有关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因而可能给商业银行清收逾期贷款造成影响。
加之申请执行证书需要的时间可能较长,在此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完全有可能为其他法院所查封、冻结,进一步增加商业银行实现债权之风险。
(三)执行证书可能无法主张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不利于维护商业银行的利益
虽然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一般都有类似这样的条款:“如借款人不依约支付本合同约定由其支付的任何款项而引致银行催收,或因任何原因而使银行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或处分抵押房地产,借款人应承担银行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代理费等。”
但是对于律师费等费用标准,一般鲜有约定。
由于公证处并非审判机构,如果公证处对商业银行所主张律师费用之标准、数额等进行审查、确认,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因此,不少公证处对于商业银行的律师费主张不予支持,也有公证处对于商业银行所主张的律师费仅支持部分(即使商业银行主张的律师费已低于政府指导价)。
而前几年,部分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中描述执行标的时一般只表述为: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元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合理费用。
当商业银行依据载明“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合理费用”而未写明具体金额的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由于“一切合理费用”的表述不够明确,法院将可能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四)执行证书存在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几种情形,包括:(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3)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缺陷的介绍了。其实只要是强制执行的公证都是一定是有缺陷的,它突破了公证文书的不可强制执行性,大家一定要辩证看待它。
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
申请强制执行当然会对个人信用有一定的影响的,现在有诚信档案,要是被强制执行的话,以后想从银行贷款就难了。
申请强制执行的五步骤:(一)申请;(二)法院受理;(三)申请复议;(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五)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有“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的简单的认识,而相关的这些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我们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唯一住房并不意味着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虽然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该唯一房屋却是一栋非常豪华的别墅。2、国家的立法本意,是出于对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而不是对他所有权的保护。
符合以下条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1、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2、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子流程有哪些(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3)准备强制执行。填写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
律师解答强制执行的恢复一般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需要写一份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或者工作的地址和联系方式。2、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生效的法律文书;2、中止执行裁定书或执行和解协议;3、当事人身份证明;4、原执行通知复印件;5、中止执行和执行和解未履行完毕的均应提交已实际执行到位或协议履行情况等证据
常见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几种: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6、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
1、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影响有这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会强制执行自己的房产、汽车等财产,会被拘留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要被判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总的来说,对于持卡人来讲,在持信用卡消费的时
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是:1、申请的材料不全面;2、超过了2年的受理的实效。除此之外,应当受理。对于第1条,补充好材料即可;对于第2条,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2年的时效。比如法院不受理强制执行就可以参考以上内容来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有哪些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
为了充分发挥债权凭证促进执行资源效益最大化功能,增强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债权的责任,对申请执行人依债权凭证请求恢复强制执行并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供财产线索、或提交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的,在确认被执行人已经恢复履行能力这个基本条件成就后,执行法院可以决定恢复执行。因此,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恢复执行:一是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重新出现且经调查核实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法律分析民事强制执行拘留条件有行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若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
一、间接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代执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采取的方式有: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
1、仲裁裁决书包括两种,一是商事仲裁,二是劳动仲裁。无论哪种仲裁裁决书,选择执行法院时,第一要选择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二,选择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2、执行,又叫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刑事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不能强制执行的房产有:1、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唯一一套合法可居住的房产;2、没有转移产权行为的房产;3、不符合最低生活标准属于住宅性质的房产。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一、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基本实践--原则、形式、程序 《规定》第51条至第56条为人民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公司、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等各类型企业股权强制执行时应把握的原则、形式、程序等是提供了较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1、原则 从《规定》及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股权强制执行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表现为:一是不得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原则;二是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