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基本实践--原则、形式、程序
《规定》第51条至第56条为人民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公司、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等各类型企业股权强制执行时应把握的原则、形式、程序等是提供了较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1、原则
从《规定》及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股权强制执行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表现为:一是不得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原则;二是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三是财产穷尽原则。
而《规定》第55条主要是针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而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的前提之一是其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体现为对股权的一种保护。四是优先受让原则,即股权强制执行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对其他股东因其身份而确定的优先权应予保障,这一原则也尽力保证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及股东构成的持续性。
2、形式:
从《规定》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转移支付,将债务人所持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权益划转至申请执行人。这里应当注意两个前提:一是债务人的对外投资能够产生效益,如果不盈利,也就无利可分;二是股息或红利是否到期,只有对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人民法院才可以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将到期股息或红利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上述两个前提不可或缺。二是强制划转债务人的股权为申请执行人所有。当债务人的到期股息或红利与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数额价值严重背离或债务人没有到期股息红利亦或是其股权根本就没有产生盈利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过必要措施后强制划转债务人股权为申请执行人所有,以便使申请执行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获得预期收益用以补偿自己的债权损失。
采取这种方式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
3、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可适用于无形财产,《规定》对股权强制执行也规定了五个基本程序,即:一是冻结;二是告知;三是变价;四是强制转让;五是变更。
笔者认为,实施这五个程序时必须要结合具体类型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
二、股权强制执行之形式即划转股息或红利的主要问题--债务人对外投资盈利与否的界定标准及相关问题
我们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当决定执行债务人的股息或红利时,一个从外人看来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但在其会计报表上却看不到任何盈利,有时甚至出现账面亏损的现象。
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居中裁断的机构,应当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股权所在企业进行审计,以核实债务人的股权有无盈利、盈利多少。
也就是说,对于债务人对外投资盈利与否、盈利多少应当依据人民法院所指定的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来确认,而不能仅依据债务人股权所在企业的会计报表来估算投资收益。
同时,由于公司现金流量的一些问题,一个盈利的企业可能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分配红利,这时,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利选择是用债务人股权所在企业其他形式的财产抵偿或是在未来某段时间获得现金补偿。
上述选择均取决于申请执行人的意愿。
另外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方针及利润分配事宜。
这是法律赋予投资人的权利。这样可能出现一个问题,即如果债务人股权所在企业确有盈利,但是该企业的股东会通过一项决议,为了增加公司的发展后劲,对于本年度所产生的利润不予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置公司股东会决议于不顾而继续执行还是应当停止执行该部分利润是一个两难选择。如果继续执行能够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但侵犯了其他股东的权利,停止执行又不能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笔者倾向于后一种作法,上面已经提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作应当取决于股东会的安排,其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公司必须严格执行。
法律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执法也不能逾越这一规定。但是否由此就可不去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呢?其实并不尽然。
笔者认为,一旦出现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首先中止对投资利润的执行,然后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重新召开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事宜。
投票表决时,债务人的表决票应当以同意进行分配红利来计算,因为投资利润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其有义务用该部分利润抵偿对申请执行人的欠债,其债务人的身份决定了其已经无权处置该部分财产。
而该部分利润又同时属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一部分,所以必须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意见。如果再行召开的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固定通过了可以进行分配的决议,那么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该部分利润;如果仍然没有通过可以进行分配的决议,人民法院就应当终止执行该部分红利,而通过必要措施划转相应股权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因此,笔者主张对于债务人能够控制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所产生的应由其享有的利润,一般是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而对债务人所不能控制的公司所产生的利润,除非股东会通过进行分配的决议。
否则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对债务人应当分享的利润予以强制执行。
三、股权强制执行之形式二划转股权的重要问题——股权转移的时点及股权价值确认
对债务人的股权价值的确定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股权评估,这就涉及时点确定的问题,不同时间段的股权价值就可能不同,有时甚至差别很大。
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其投资人的投资价值显然不同,更有甚者,在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股权的时候,该等股权所在企业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地步,从某一个时间段上,没有净资产的企业对于投资人来说,该项投资实际上已经亏空。
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绝对地说投资人的投资已经没有任何价值,因为企业的盈亏除受历史条件、自然因素、政策因素的影响之外,更重要的还取决于该企业管理决策层的管理水平与管理的,一个资不抵债的企业很可能随着历史条件、政策因素的变化以及管理能力的提高,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该类案件时不仅应当考虑申请执行人当时能够获得的补偿,也应当考虑未来某一段合理时间内,申请执行人能否就该项股权获得补偿,要考虑到企业的变化因素。
在关于抵债股权的价值确认上,作为申请执行人与债务人之间必然会出现讨价还价的问题,对股权价值的确认也会出现争议。尤其对一个资不抵债企业投资人投资价值的确认上,申请执行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争议会更大,因为申请执行人必然会认为该股权已没有实际价值,它实际上什么都没有得到;而债务人则可能称企业的资不抵债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现象,在不久的一段时间内它将产生巨大的利润。
正是因为这一争议的存在,法院在确定股权转移时点的时候,不能只受评估基准日这一时点的限制,评估基准日只是中介机构选择使用有关会计资料所确定的一个时点,它不能全面说明该股权在未来的增值或贬值情况;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分别征询申请执行人以及债务人的意见,并结合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市场前景、发展潜力等无形因素,综合确定该部分股权的价值。
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专家或机构对该类企业的增值能力进行估价,以做到公平、公正。当然,对于某些虽不属资不抵债,但行业前景一般、没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法院也不能单纯以该企业的账面价值草草结案,也要考虑股权的贬值因素。
以上所述并非指申请执行人与债务人之间就没有协商确定股权受让价值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与债务人之间可以协商自定涉案股权的价值,而不必经过资产评估。
这实际上是一种和解程序,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可以不加以干涉。
四、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之主要问题--划转股权的法律要素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方股东转让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而划转股权实际上就属于一种强制转让,强制转让也必遵循上述有关规定。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债务人股权时,必须首先征询与债务人合作各方的意见,要充分保障其他合作各方应有的权利,不能因为实施强制转让就可以忽视债务人其他合作各方的权利。
一般要求:
1、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评估作价。涉及转让国有资产的,该评估结果还必须经过固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的确认;
2、对于该项股权的强制划转征询债务人合作方的意见;
3、债务人股权所在企业召开股东会,对因强制执行导致的股东变更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予以变更股东的决议;
4、在法院监督下实行股权交接,并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5、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应当报请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备案;
6、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遵循该规定,如涉及经营特许权的问题或者对行业介入有特殊规定的。
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有哪些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
申请强制执行当然会对个人信用有一定的影响的,现在有诚信档案,要是被强制执行的话,以后想从银行贷款就难了。
申请强制执行的五步骤:(一)申请;(二)法院受理;(三)申请复议;(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五)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有“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的简单的认识,而相关的这些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我们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唯一住房并不意味着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虽然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该唯一房屋却是一栋非常豪华的别墅。2、国家的立法本意,是出于对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而不是对他所有权的保护。
符合以下条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1、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2、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1、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影响有这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会强制执行自己的房产、汽车等财产,会被拘留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要被判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总的来说,对于持卡人来讲,在持信用卡消费的时
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是:1、申请的材料不全面;2、超过了2年的受理的实效。除此之外,应当受理。对于第1条,补充好材料即可;对于第2条,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2年的时效。比如法院不受理强制执行就可以参考以上内容来执行。
为了充分发挥债权凭证促进执行资源效益最大化功能,增强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债权的责任,对申请执行人依债权凭证请求恢复强制执行并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供财产线索、或提交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的,在确认被执行人已经恢复履行能力这个基本条件成就后,执行法院可以决定恢复执行。因此,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恢复执行:一是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重新出现且经调查核实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1.催告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标注明确的给付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
一、间接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代执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采取的方式有: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即我们平时说的死刑,而并非比死刑更严厉的刑罚。该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 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规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不能强制执行的房产有:1、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唯一一套合法可居住的房产;2、没有转移产权行为的房产;3、不符合最低生活标准属于住宅性质的房产。
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
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产的程序有哪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1、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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