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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封冻结登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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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封冻结登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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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封、冻结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办理登记。根据《查冻扣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2. 查封、冻结财产,人民法院未张贴封条或者公告,不影响查封、冻结行为生效。根据《查扣冻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应当作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向协助执行部门送达,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自送达协助执行部门时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人民法院未张贴封条或公告,只要向协助执行部门完成执行文书送达,人民法院对某一财产的查封措施即生效。

3. 查封、冻结财产,人民法院未办理查封、冻结登记,不影响查封、冻结行为生效。《查冻扣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据此,查封登记不影响查封行为的效力,仅具有对抗效力。《查冻扣规定》确立了登记机关协助登记优先的原则,明确规定采取加贴封条或者张贴公告的方法进行查封,但未办理查封登记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4. 查封、冻结财产后,被申请人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继续申请执行。根据《查冻扣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某项财产一旦被法院查封后,就禁止被申请人转移被查封财产、在被查封财产上设定抵押、担保等权利负担或者其他不利于法院执行财产的行为。被申请人实施上述禁止行为的,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并未明确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的财产,还是已经办理登记或者张贴封条或公告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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