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之典型案例2006年07月13日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之案例作者:段*明摘要:“兰-陵”系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字号,“兰-陵”商标是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的注册商标。苍山县兰-陵兰*酒厂将“兰-陵”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本律师作为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称兰-陵集团)的代理人,参与了此案。在诉讼中,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为:代理人认为,苍山县兰-陵兰*酒厂(以下称兰*酒厂)将“兰-陵”作为在其字号并在其名称中使用的行为构成了对兰-陵集团的不正当竞争,应判令兰*酒厂停止使用“兰-陵”字号。理由是: 苍山县兰-陵兰*酒厂(以下称兰*酒厂)的企业名称(字号)与兰-陵集团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存在权利冲突。但关键是兰*酒厂字号的取得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中应当遵循的禁止恶意取得原则、权利在先原则、知名商标特别保护原则,违反了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和对产源产生关联关系的联-想,构成了对兰-陵集团的不正当竞争。
1、兰-陵集团的“兰-陵”商标和“兰-陵”字号是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的品牌 是否具备必要的知名度是判断是否容易产生混淆的必要条件。必要的知名度,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的广泛知晓程度。相关公众是指同行生产者、消费者及潜在的消费者、同行经营者。广泛知晓是指被较多的相关公众所认知和明晓。支持兰-陵集团“兰-陵”商标和字号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的主要事实因素有:一是兰-陵集团首先使用了“兰-陵”商标和“兰-陵”字号,且商业使用持续的时间较长。兰-陵集团在酿酒行业首先使用了“兰-陵”字号,1960年在酒类产品中也首先使用了“兰-陵”商标,且均连续使用至今。经过长时间的使用,相关公众已熟知“兰-陵”商标和字号。二是兰-陵集团“兰-陵”商标或字号的商业使用区域广。兰-陵集团的“兰-陵”产品的销往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产品还远销至海外。从销售区域看,“兰-陵”商标也已被广泛区域的相关公众所熟知。三是兰-陵集团“兰-陵”商标或字号具有较好的信誉。“兰-陵”商标是山东省著名商标,“兰-陵”系列产品被认定为名牌产品、优质产品、知名商品。这些都使“兰-陵”商标及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声誉。四是兰-陵集团“兰-陵”商标在全国广泛区域持续地进行了规模较大的广告宣传。五是“兰-陵”商标在各地得到了应有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
2、兰*酒厂在其字号中使用“兰-陵”缺乏正当理由兰*酒厂系1998年注册设立的私营企业,原名称为“苍山县乐*酒业饮料厂”,住所地为苍山县县城中-兴路北段,2002年更名为现名称“苍山县兰-陵兰*酒厂”。而在2002年兰*酒厂更名时,兰-陵集团早已经使用了“兰-陵”商标和“兰-陵”字号,并且已经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兰*酒厂始终没有陈述和举证其在更名后的字号中使用“兰-陵”的正当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中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误解的行为,构成依法应当予以制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根据上述规定和依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兰*酒厂在工商登记中使用“兰-陵”作为其字号与兰-陵集团在先的“兰-陵”注册商标相同并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并且兰*酒厂没有任何使用“兰-陵”文字作为字号的正当理由,其企业名称是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3、兰*酒厂在字号中使用“兰-陵”,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并损害兰-陵集团的商业信誉首先,兰-陵集团与兰*酒厂所经营的主要商品均是白酒,兰-陵集团与兰*酒厂是同类产品的同业竞争者。其次,兰*酒厂的“兰-陵”字号的文字与兰-陵集团注册商标“兰-陵”和字号的“兰-陵”的文字相同,读音相同。鉴于兰-陵集团的“兰-陵”商标和字号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兰*酒厂作为同业经营者,其使用“兰-陵”作为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兰*酒厂、兰-陵集团以及兰*酒厂、兰-陵集团的产品混淆,并损害兰-陵集团的商业信誉。
4、兰*酒厂将“兰-陵”作为其字号登记并使用的行为具有恶意首先,通过企业工商登记并使用字号的行为是否存在恶意,应当以一般的商业习惯作为判断依据。根据一般的商业习惯,依法经营、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商不会将同行业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和字号予以登记并使用,而兰*酒厂违反一般的商业习惯,具有主观恶意。其次,行为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和字号再登记为字号并使用,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混淆,是一种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兰*酒厂实施了该种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再者,兰*酒厂与兰-陵集团同在一个县,作为与兰-陵集团经营相同产品的同业经营者,兰*酒厂也知道“兰-陵”是兰-陵集团的品牌且相关公众对“兰-陵”有较高的知晓程度;兰*酒厂在成立时其名称是“苍山县乐*酒业饮料厂”,2002年兰*酒厂更名为现名称“苍山县兰-陵兰*酒厂”。根据上述事实,也足以说明兰*酒厂在申请将“兰-陵”变更登记为其企业字号时,存在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显然具有主观恶意。综上所述,兰-陵集团使用的“兰-陵”商标和“兰-陵”字号是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的品牌,兰*酒厂使用“兰-陵”字号缺乏正当的理由,兰*酒厂将“兰-陵”作为其字号登记并使用的行为具有恶意,其行为在市场中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损害了兰-陵集团的商业信誉。一审判决认定兰*酒厂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停止使用“兰-陵”字号的理由是充分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三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完全支持了上述代理意见。该判决认为:“兰-陵”商标是山东省著名商标,在酒类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对一般公众而言,“兰-陵”与兰-陵集团的酒产品之间具有特定的联系,“兰-陵”成为消费者识别兰-陵集团产品的主要标志。兰*酒厂将“兰-陵”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并生产与兰-陵集团的产品相同的酒产品,足以让消费者将兰-陵集团的产品与兰*酒厂的产品混淆,或者使消费者认为兰*酒厂与兰-陵集团具有某种联系。兰*酒厂作为与兰-陵集团处于同一地域范围的相同产品生产者,知道兰-陵集团的“兰-陵”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将“兰-陵”注册为字号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并给兰-陵集团造成了损害,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判决兰*酒厂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兰-陵”字号。评价:长期以来,商标与字号冲突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怪圈,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打击。但可喜的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2006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已经将解决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冲突问题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该行为也给予了高度重视。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对兰*酒厂这种情形的行为依法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判决基于对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在目前形式下作出的公正判决,其意义不仅仅保护了兰-陵集团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我国现行的“傍名牌”案的处理和相关立法也具有较好影响。
商标和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形式是什么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包括多种形式:一是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使用,形成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二是将他人的企业名称尤其是字号部分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形成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权与在后登记的商标权的冲突;第三种情况,既把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注册,又把他人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商号)注册为商标,形成交叉冲突。商标和企业名称均系商
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没有其他办法。你是男方,还是女方?结婚证什么时候领的?哪一方更想离婚?有小孩问题吗?有什么比较大的财产?假如准备打官司离婚,还是把这些细节补充一下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应该怎么办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诉讼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包括: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注册商标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这就引起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使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
您好,你需要变更为法律准许可的内容文字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基本要素构成。 1、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括乡、镇和其他地域名称。在不会造成误认的情况下,企业名称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时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 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该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不是非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各类“经济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通过企业名称和商标一定要一致吗注册的时候不一致可以吗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公司名称和商标名称不一样注册的时候不一致是可以的。 公司名称一般有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而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在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一并填报,无须预先申报核准,企业登记机关原则上不再核发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应当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二是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使用的名称外,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工商部门将建立并开放包含记载于企业登记数据库全部企业名称的查询比对系统,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经系统校验1个工作日后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2,《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变更办公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3,《建筑施工企业安
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内容是什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 京高法发[2002]35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
一.商标权和著作权权利冲突如何判定当面临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法律冲突时,按照申请的时间顺序判定。1、商标权与版权同属知识产权,但受不同的法律保护,保护的客体不尽相同,并不具有对等性。2、作品在创作完成进即具有著作权(版权),不要求必须进行著作权登记。然而,进行著作权登记有利于作品保护,有利于对作品进行所有权归属举证。3、商标仅在注册的商品或类似商品范围内受商标法保护,不能排除他人在其它不相同或不类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二者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所调整,且二者功能不同,企业名称的功能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注册商标的功能是识别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则上二者并不会产生直接冲突。但由于二者均属于标志性权利,在宣传商品和服务来源方面有所类似,且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的使用方式、目的及追求价值具有多样性,这就导致二者在实际使用中可能会产生冲突。那么当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产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名称
问: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哪些内容和文字?答:企业名称不得违反禁用条款,即禁止使用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关注我,@
灵活就业和企业退休工资是不一样的,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或金额通常会低于企业职工,所以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会低于企业职工,虽然差额不一定很明显,但通常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还是会高于灵活就业人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同时做两份工作是否合法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两份工作均是兼职或其中一份是兼职并不影响原单位工作,这是合法的; 2、如果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般是不允许的,但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且单位不反对,这也是合法的,否则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补偿。 只要按照要求提交了个人所得税,并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来实行,可以做超过2份以上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首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44号文的通知”的规定,规费和企业管理费都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其次,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的缴纳主体均为企业而非自然人,自然人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自然人请求法院判定发包人支付规费和企业管理费一般不予支持,但是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一定数额的规费和项目协调费。如能证明确实发生了规费,应
要看三方协议当初签订的时候是否约定由违约金,如果约定有违约金则需要交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需要交违约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
门头一般需要和营业执照名称一样。当地工商局发现门头名称也营业执照内容不一致一般会要求更改。但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在去进行个体户社保缴纳的时候,是需要了解到社保除了职工社保之外还有那些是个人可以进行缴纳的,那么个体户社保和企业社保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个体户社保和企业社保的区别 个体户交社保与公司交社保区别: (一)缴纳社保的险种不同。个体户只要交养老和医疗保险,而公司需要缴纳五险; (二)承担的社保费用不同:个体户费用全额由
买断工龄是不会影响退休工资的,买断工龄一般是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而退休工资是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的,与其缴费年限、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
法律分析:1、企业应当谨慎招聘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时尽量约定违约金,一可以减少损失,二可以让毕业生谨慎违约。 2、给予毕业生一定期限内交回“三方协议”中用人单位页,否则视为放弃岗位。 3、企业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安排上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