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在原Z镇从事环卫清洁工作多年,于2012年12月30日停止工作,从2013年1月1日起由某某镇政府财政补贴其250元/月。
期间,原告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相关单位也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原告于2013年6月9日向Y市J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认为因王某某于2002年12月27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决定不予受理。
王某某现面临养老金问题多次找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补缴自1991年9月22日至2012年12月30日养老保险金。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即使本案按照原告王某某所陈述的,其自1991年起一直从事环卫工作,但原告王某某开始工作时并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而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
我国20世纪90年代,当时社会保险制度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现社会统筹。1999年1月14日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第二条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同时第三条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原告暂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所以用人单位当时未为原告王某某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
直至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两条例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但原告是1952年12月27日出生,根据国家关于女工人满50周岁即为退休年龄的规定,其于2002年12月27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所以2003年时原告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条例的调整对象。
原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此时,用人单位无需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法官评析】
退休指职业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依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及该法律行为所导致的事实状态。
我国实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强制性退休制度,即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必须结束正在进行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我国劳动立法上存在这样一个假设: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从事有收入的社会工作。
法定退休制度不仅影响到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更有关社会的秩序和管理,如果不严格执行可能导致管理混乱,影响就业秩序,阻碍生产力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具备下列特征,即可确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的适格主体,则享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体系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44条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故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既然未规定任何附加条件,正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强行性、禁止性规定,退休年龄法定,不可作随意调整,更不可作扩张解读,必须予以适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劳动法律为社会法,其规范是强制性的。在社会法理论中养老金具有工资替代的功能,在劳动者开始领取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情况下,事实上已经不再具有经济从属性,也就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在就业或者再次就业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何种法律关系,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雇佣合同纠纷予以受理。
由此可知,在司法实践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认为此时劳动者已经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身份,对双方不作为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法》第4条和第10条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
《社会保险法》第16条2款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不足15年的,劳动者可选择或继续缴费,或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此时劳动者是否缴费已不再是强制的,而是可选择的,证明劳动关系此时终止。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原因不在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而是按照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需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一、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吗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内退职工不属于退休职工,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退休是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法定养老金。内退还没有达到正式退休年龄,社会保险也并没有终止,由单位继续缴纳。一、内退和正式退休区别是什么内退和正式退休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内退,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退
一、在我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
工伤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不给伤残津贴补助,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能否自动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补充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使未办理养老保险),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权);二、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权的行使,并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对于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来说,其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来说,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在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公布、2010年
一般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一定享受基本劳动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本条暗含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必然终止的意思。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补充。实践中,大量存在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形,如果绝对要求用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创: 鹰卓商务律师 鹰卓商务律师 2018-08-16“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问题可以说是与每一位临近或已超过退休年龄的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对员工而言,与单位是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将直接影响其各项基本权利的实现,而这种因劳动关系认定产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却是大量存在的,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实务中又是如何裁判的呢?本
法律分析过了退休年龄劳动监察不能管。超过退休年龄,则职工与用工单位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限制,不属于劳动监察受理的范围,劳动监察不可以受理。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而无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但如果达到退休年龄还在公司继续上班的,会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建议及时终止劳动关系或签署退休返聘协议
当事人不交医保也可以退休。如果不交医保,只是不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与办理退休手续并不冲突。一般当事人只要符合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等条件的,就能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
已退休人员可以申请社保补缴。例如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就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在补缴至满十五年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法律分析:山东省关于恢复一次性社保补缴政策: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2、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法律依据:《中华
你好,你是被辞退了吗,在退休年龄之前被辞退的可以领取失业金
根据法理分析,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劳动关系并不必然终止。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根据劳动法法理,该条规定一方面赋予劳动者以主张权利到龄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据,另一方面赋予用人单位人事自主权杜绝到龄该退者“占”而不退的依据。由此可见,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兼具权利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放弃要求劳动者按龄退休权利,
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实务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不再是劳动关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应当认定仍属劳动关系。绝大多数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基本上都是这两种观点的简单投射,总是难以说服对立的另一方。广东高院的一个再审判决堪称经典,高院从法律体系、现行规定、司法职权、平等原则、利益平衡、
按照人社部的答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享受工伤待遇需区分三种情况:1、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待遇。2、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