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件事实:张某新与王某梅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27日王某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其撤回起诉。2019年1月16日,王某梅以撤诉后双方没有和好为由,再次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龙湾区人民法院以其主张感情破裂依据不足为由,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1月3日王某梅再次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张某新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现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华宇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投资人为王某梅。2018年3月13日投资人变更为王某波。王某梅(甲方)与王某波(乙方)签订的在工商部门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载明:“根据温州市华宇密封件有限公司2018年3月13日股东决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拥有温州市华宇密封件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08万元,实缴出资额5万元,未到位的出资额103万元应在年月日到位)以人民币0万元转让给乙方。
2.股权转让款双方自行账外交割,并在此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3.此股权转让后,甲方原认缴未到位的出资额103万元由乙方承担出资责任,在2024年9月15日前到位,乙方未按期出资到位的,甲方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连带责任。
4.股权转让后,甲方不再承担温州市华宇密封件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由乙方承担……”。落款时间为2018年3月13日。华宇公司向税务部门报备的《利润表》上载明:2016年度的营业收入为2264756.33元,净利润为34626.34元。2017年度的营业收入为4460436.56元,净利润为78897.32元。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为8779114.68元,净利润为268267.67元。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梅、王某波提供《资产负债表》两份,载明截止2018年2月28日,华宇公司总资产3651779.93元,负债3368051.04元(包括其他应付款2071000元),所有者权益289068.89元(其中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5万元,盈余公积8178.74元,未分配利润230890.15元);截止2018年3月31日,第三人华宇公司总资产3793061.34元,负债3514346.06元,所有者权益278715.28元(其中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5万元,盈余公积8178.74元,未分配利润220536.54元)。王某梅、王某波表示截止2018年3月13日,华宇公司对王某波的应付款达2071000元(指2018年2月28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付款2071000元)。王某梅、王某波是姐弟关系,并确认华宇公司最初是在张某新家里创办起来的个体企业,后转型成公司。
法院观点:华宇公司系王某梅在其与张某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立,后在离婚诉讼期间王某梅将其持有的该公司100%股权以0元转让给王某波的事实清楚。
华宇公司在张某新与王某梅关系存续期间创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且王某梅、王某波亦确认该公司最初是在张某新家里起来的个体企业,后转型成公司,故该公司属于张某新与王某梅的共同财产。
王某梅、王某波辩解该公司实际有两名股东即王某梅、王某波,王某梅是显名股东,王某波是隐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份额。
但其在本案中提供的自行制作的账本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相应的辩解事实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王某梅在与张某新的离婚诉讼期间(两次离婚诉讼之间),将该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王某波,损害了张某新的合法权益。
且王某波系王某梅弟弟,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王某梅、王某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恶意串通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王某梅、王某波为转让该财产签订前述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故张某新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请,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王某梅、王某波辩解当时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对外应收账款部分无法收回,应付款达330多万元,其中对王某波的应付款达207万元,故0元转让给王某波是合理的。
如前所述,该公司系张某新与王某梅的共同财产,王某波又是王某梅的弟弟,转让的时间又是在张某新与王某梅两次离婚诉讼之间,在该种情形下,王某梅若是善意处置公司资产的,即便是负资产,按常理转让时也应让张某新签名确认以避嫌。
何况王某梅报送税务部门的《利润表》显示,2016年、2017年、2018年公司的营业收入与利润都在成倍增长;王某梅在本案中提供的自行制作的《资产负债表》亦显示,截止2018年2月28日公司资产为正值,其中所有者权益289068.89元(其中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5万元,盈余公积8178.74元,未分配利润230890.15元)。
公司营业收入(2017年营业收入为4460436.56元)与所有者权益数额巨大。更何况王某梅、王某波对其辩解公司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应付款数额巨大等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所辩解的欠王某波应付款207万元的事实更是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其相应的辩解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王某梅、王某波又辩解股权转让时已口头通知张某新,但未就此提供证据,其辩解事实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王某梅又辩称股权转让不应仅适用婚姻法,应适用公司法,没有法律规定股权转让要经配偶同意,且王某波之后为企业投资大量的资金与人力、物力,现在企业已非当时的企业。
如前所述,因王某波并非善意第三人,且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波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本案中王某梅、王某波股权转让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情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与公司法并不冲突。
至于王某梅辩称其已对企业投资大量的资金与人力、物力,现在的企业已非当时的企业。王某梅未就此提供证据,即便王某波在2018年3月之后有对华宇公司进行投资,也不影响对华宇公司系张某新与王某梅共同财产的认定,若因其投入的财物造成纠纷的,可另案处理。
至于张某新要求确认其与王某梅各占华宇公司股权50%份额的诉请。如前所述,华宇公司系张某新与王某梅的共同财产,原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为王某梅,结合张某新自认2018年3月之后其没有到公司,可认定王某梅为经营该公司付出更多,但王某梅将公司转移登记给王某波名下的行为,属于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
故张某新请求其与王某梅各占该公司股权50%的份额,基本合理,予以支持。另张某新撤回要求王某波将相应的股权返还登记给王某梅的诉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予以准许。
一、撤回离婚登记会通知对方吗 1、离婚冷静期一方撤回不会通知另一方。冷静期到后,任何一方不去办理离婚,都是不能协议离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因此,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对方是伪造证明文件抵押房产,你完全可以主张抵押合同无效,从而撤销房屋对外抵押。如果主张直接向法院提起婚内的财产分割之诉,你手中没有掌握实质性对方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证据,其主张是有风险的。
1、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的分割方式:若该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夫妻双方不能就股份的分割达成协商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若该股份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不得分割。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
1、起诉前转移财产犯法。2、在离婚案件中,起诉前转移财产的行为是违法且是无效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在债权债务纠纷中,起诉前转移财产涉嫌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
你好,会有书面通知的
可以起诉试试,但比较困难
1、当夫妻一方在国外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不得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起诉离婚,且该离婚案件一般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无效,且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离婚: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2、如果双方可以达成离婚协议,即使一方坐牢 (服刑)也可以办理离婚手续。服刑期间家属是可以会见的,会见的时候夫妻双方就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不过需要民政局的配合,经女方向民政局申请,由民政局工作人员到监狱为服刑人员及其配偶办理离婚证。3、如果是起诉离婚,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离婚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是较大的。4、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直接提起离婚
夫妻一方在国外怎么样离婚
1、一方在国外想离婚的话不能协议离婚,因为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一方在国外想离婚的只能起诉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建议你这个案子还是要尽快提起诉讼这种情况 建议听取律师专业意见,谨慎核实清楚,如需帮助可微聊。及时与本律师沟通!可电联我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 ,可选择下方专问咨询
1.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分割,房屋的登记人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可以一个人单独卖房的。2.如果房屋归非登记一方所有的,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也可以卖房,但需要房屋登记方的配合。如果房屋登记方不配合卖房的,可以在将贷款还完之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如果双方离婚时对于房屋没有进行分割,则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能擅自出卖房产。需要夫妻二人配合才能卖房。
一、房产证只有夫妻一方名字离婚以后怎么分割(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产权证上只写明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的,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论谁出资购买的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因为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产权的所有人都是夫妻双方。(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产权证上只写明了其子女的名字,要明确该项不动产的所有权,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基本介绍 汪某与章某于2010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10年10月5日生育小孩小章,2012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4年9月,双方以王某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小区商品房一套,由于章某在外从事工程建筑,房屋一直由汪某实际居住以及进行还贷,2017年初双方因争吵开始正式分居,2018年1月,汪某在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
1、当夫妻一方在国外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不得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起诉离婚,且该离婚案件一般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无效,且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您好!请问是消除法人征信吗?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
这个你们可以自己协商的
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担保有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除此之外,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还有另外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其配偶能够证明,担保人在为别人做担保之前,与借款人明确约定的属于个人债务,那么配偶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
员工如因车祸受伤,误工费由侵权人支付。如果被认定为工伤,侵权人未赔偿误工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停工留薪期间按月支付工资。具体误工费由谁支付,应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