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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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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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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当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3)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

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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