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期间能否离婚
1、怀孕期间对双方离婚的限制有所不同。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应当受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理解
1、 “怀孕期间”的含义
“怀孕期间”,是指女方在受孕至分娩(或者终止妊娠)的一段时期,这里的受孕包括自然受孕和人工受孕,分娩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宫产,终止妊娠包括自然终止和人工终止。
本条规定的“怀孕期间”,通常指的是夫妻双方发生性关系而造成的怀孕期间,对此理解上不存在歧义。此外,还包括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的怀孕期间,以及女方在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期间。
2、“分娩后一年内”的含义
所谓分娩,是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的一段时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是顺产还是剖宫产,也无论婴儿娩出时是否死亡,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
即女方产后幼儿死亡或早产,仍应适用本条规定。
3、“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含义
终止妊娠,即结束怀孕,是指母体承受胎儿在其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的终止,胎儿及其附属物胎盘、胎膜自母体内排出是妊娠的终止。
包括自然终止妊娠和人工终止妊娠,自然终止妊娠主要指胎儿患有严重疾病停止发育等,人工终止妊娠则指的是因意外怀孕、孕妇患有妊娠期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胎儿发育异常等需要人工终止妊娠。
在医学上,人工终止妊娠时,如胎儿已经发育成熟,可能成活。但结合前后文,本条规定的“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包括胎儿成活的情形,如提前人工终止妊娠后胎儿成活,则应当认定为“女方分娩”,本条规定的终止妊娠仅指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
终止妊娠,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妇女在此期间也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4、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本规定限制
这里所说的“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或者未尽对婴幼儿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这是因为当女方存在严重过错时,客观上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受理该离婚请求不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和婚姻的本质,也合乎道德的要求。
根据审判实践的经验,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变通处理:
(1)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而男方不知情的或者婚后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包括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行为)而导致怀孕、分娩、终止妊娠行为的。
(2)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者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女方在特定期间意图杀害男方,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严重威胁,或女方对男方有虐待、遗弃行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或女方经常侮辱、诽谤男方,在公开场合诋毁男方声誉,损害男方人格,有厌恶男方之举,夫妻无感情,夫妻感情难以维持等情形。
(3)女方对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
(4)女方对幼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本条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旨在保护妇女、幼儿,避免女方因受刺激影响哺乳,损害幼儿健康。
但如女方对幼儿未尽抚养义务,虐待或遗弃幼儿的,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出发,应当准许男方提出离婚。
5、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原则上,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此特定时间之外,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本条文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未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也未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也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2)如法院未发现女方怀孕而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而上诉的,经查明属实后,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3)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胎儿、幼儿的权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幼儿的保护。
在上述期间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准许。
(4)解除同居关系不适用本条规定。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性质不同,同居关系仅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状态,而婚姻关系则是法律保护的男女共同生活状态,男女双方之间在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方面都与同居男女有很大不同。
当事人选择同居而非结婚,表明其并无意愿寻求法律保护同居关系,故对于男女一方仅主张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故本条规定只适用于具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适用于同居关系。
三、女方起诉离婚流程
(一)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草民事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和部分证据。
(二)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辩状: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
3、庭审前准备: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4、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保全: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三)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产生两个结果:
1、经调解和好:法院调解应当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
2、经调解协议离婚:如果当时人经过调解不愿和好但都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调解不成法庭审理
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
1、安排开庭时间: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2、通知到庭诉讼:在开庭三日前法院要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3、开庭审理:法院会询问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要如实回答;询问证人、鉴定人等等;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五)根据庭审情况判决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会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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