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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的“常见陷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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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的“常见陷阱”有哪些?
1个回答

1、没有一揽子解决所有争议

比如对未结薪酬金额没有明确约定,仍会产生争议。

2、约定“劳动者不得提起劳动仲裁、诉讼”

诉权是公民的公权利,不能约定放弃。即使写了,员工仍然可以起诉、仲裁。

3、约定内容显失公平

比如对于工伤补偿、其他经济补偿金约定过低,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显失公平。

4、约定表述不清楚

如约定“全部工资、奖金已经全部支付”。但如果员工能举证“实际并未支付”,比如确实少算了一个月工资,则仍会有争议。

5、不能提供协商解除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共识载体”,且未向员工支付工资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则会构成违法解除,面临“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双重支出。

6、没有约定离职时间

员工有可能会要求支付“未来”的工资薪酬。

7、已有法律风险没有妥善处理

如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署书劳动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中没有提及并妥善处理的,则仍有可能被员工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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