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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预告登记何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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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预告登记何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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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关于本条规定,很多人会问:什么情况下预告登记失效?对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那么新的问题来了,如果购房人因为自身各种考虑一直不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抵押预告登记就会失效吗?那么发放贷款的银行的首先受偿权如何保障?

通过检索案例发现,现在很多法院的裁判观点是:在案涉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后,购房人未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致抵押登记未能及时办理,并非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原因,此情形不构成预告抵押登记失效,案涉房屋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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