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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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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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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理由:上述发票最后开票日期为2012年1月16日,公安机关立案日期为2017年3月3日。本院认为,龚某某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惠东检诉刑不诉[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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