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适用情形
---杜凯律师
【分析】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情形是多样的:第一 、当事实无法查清,存在有罪事实与无罪事实的矛盾,无法排除疑问时,宣告无罪。
第二 、当查明的事实只能认定轻罪,不能认定重罪,则应当认定轻罪。第三 、当事实只能确定数罪中的一罪,而不能确定数罪时,应当裁定为一罪。
【进一步分析】
刑事诉讼上实行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都不被推定为罪人,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从司法实践出发,司法机关不可能发现和认定所有犯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是理想状态。“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观念和做法,极有可能冤枉无辜者。
宁可让犯罪者自由,也不能让无辜者受罚的思想逐渐被我们所接受。而要做到避免处罚无辜者,就必须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在刑事诉讼上的存疑必须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不是无中生有的怀疑。“所谓合理的怀疑,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一、合理怀疑的构成依据是客观证据能确定的客观事实,而非主观臆断。
二、合理怀疑的判断标准是正常的理智人、不带偏见、不带观点、不带利益趋向的一般人的认识,法官作为中立人的客观判断。
三、合理怀疑从量的角度分析,是指证明有罪的证明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四、合理怀疑是在现有证据的证明标准下存在其他不能排除的可能性”。
所以说在律师辩护中,提出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的观点后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存疑”是指对案件事实存在的疑问而不是对案件适用法律存在疑问。
二、存疑只能是针对案件关键性的事实提出,也就是对罪责有影响的事实提出。
三、存疑可以针对关键性证据进行,要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能达到的证明力充分展开说明。
四、存疑必须是法官运用法律不能推定的事实。
五、在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共犯都必须对存疑承担责任,这种疑点的提出要有策略。
【罪疑从无最新法律要求】
《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二条规定: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刑事司法辩护中,通常律师对于刑事案件中存在事实不清或对事实有疑问的地方总是会提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存在两种情形:第一: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按照无罪来处理;第二: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为轻罪。在刑事诉讼中,为了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实行“疑罪从无”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刑事司法辩护中,通常律师对于刑事案件中存在事实不清或对事实有疑问的地方总是会提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存在两种情形:第一: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按照无罪来处理;第二: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为轻罪。在刑事诉讼中,为了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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