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W.B.梅*斯博士在《会计学》中指出: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其缴纳尽可能少的税金,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纳税筹划。少缴税和延迟缴税是纳税筹划的目标所在。王*荣在《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中提到: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及兼并、重组等事项做出筹划和安排,以实现最低税负或延迟纳税的一系列策略和行为。中西方学者所提出的纳税筹划概念都包含了以下三个特征:
一、合法性,表示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的,如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纳税,属于偷逃税。
二、预期性,表示纳税筹划是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
三、目的性,表示纳税人希望通过纳税筹划实现节税的目的。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作为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计算的两种方法,究竟哪种更好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根据不同个体工商户的利润情况而定。
如果个体工商户每年的利润较高而稳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比较好;若利润不稳定,则采用查账征收方式比较好。另外,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同时投资者个人也无法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所以,个体工商户在考虑享受某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时,便不宜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因此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筹划主要在收入、成本费用、税率这三个环节,即在保证纳税筹划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如何使应税收入最小化,如何便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最大化,如何使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低档次的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生产经营的实体,其纳税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不可分。因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不同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其纳税筹划方法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类似,但也有自己的特点。
笔者拟就个体工商户的收人、成本费用、筹资三个环节介绍其纳税筹划方法。
1、收入环节。
(1)递延收入实现的时间。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每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管理模式。如果个体工商户某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过高,就要按较高的税率纳税,此时,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采取递延收入的方式来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或使纳税人当期适用较低的税率的作用。
一般递延收入的方式有:一是让客户暂缓支付货款和劳务费用;二是改一次性收款销售为分期收款销售。
【例1】个体工商户小于经营一家饰品店。第一年由于小于眼光独特,经营的饰品大受欢迎,虽然价格贵了点,但仍有很多顾客,甚至在圣诞前夕有几个客户订购了20000元的饰品,第一年取得净收益60000元。
第二年,在小于店旁又开了2家饰品店,竞争异常激烈,小于只得调低商品售价,即便如此,第二年的生意还是不怎么好,净收益只有20000元。
根据这一情况,第一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35%-6750=14250(元);第二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0×20%-1250=2750(元);两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4250+2750=17000(元)。
现假设小于在第一年与其客户商议圣诞前夕的那部分货款20000元延至第二年支付。则:第一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0×30%-4250=7750(元);第二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0×30%-4250=7750(元);两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750+7750=15500(元)。
共可减轻税负=17000-15500=1500(元)。
(2)分散收入。个体工商户通过分散收人,可以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常用的方法有:①区分收入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
②借助与分支机构和关联机构的交易将收入分散。③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将一人投资变更为多人投资,便可以将全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散到多个投资人的名下。
④借助信托公司,将集中的收入分散到信托公司的名下。
【例2】陈某开了一家小饭馆,由于经营不善,只得缩小经营规模,空出一间房准备另行出租。
现有两个方案:方案一是以小饭馆为出租人;方案二为把这个空房产权归到陈某名下,以陈某为出租人。假设陈某的饭馆年经营净收益80000元,房屋出租取得净收益30000元。
方案一: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0+30000)×35%-6750=31750(元)。
方案二:饭馆经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0×35%-6750=21250(元);出租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0×(1-20%)×20%=48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21250+4800=2605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5700元(31750-26050),本例中就是通过出租的方式分散了收入,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2、成本费用环节。
合理扩大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是个体工商户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实现节税目的的有效手段。需要注意的是,在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过程中,很多纳税人申报的成本费用被剔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究其原因,是因为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的凭证,所以纳税人平时应注意保管好原始凭证,发生的损失必须报告备案。
成本费用环节的纳税筹划方法如下:
(1)尽量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因为个人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而家庭的很多日常开支事实上很难与其经营支出区分开。
由于公私不分会使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支出超过规定的扣除标准,所以,电话费冰电费、交通费等支出也应计人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中。
这样,个体工商户就可以把本来应由其收入支付的家庭开支转换成其经营开支,从而既能满足家庭开支的正常需要,又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尽可能地将资本性支出合法地转化为收益性支出。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收益性支出,可以将其作为一次性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例如:个体工商户可以以零星采购的方式购进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将一次性购买改为零星购买等。
(3)如果使用自己的房产进行经营,则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支出范围。虽然收取租金会增加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租金作为一项经营费用可以冲减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个人经营所得的纳税额。
同时自己的房产维修费用也可列人经营支出,这样既扩大了经营支出范围,又可以实现自己房产的保值甚至增值。
(4)使用家庭成员或雇用临时工,扩大工资等费用支出范围。这些人员的开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能增加个人家庭收入,又能扩大一些与之相关的人员费用支出范围,增加了税前列支费用,从而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
按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规定的津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这样就达到了“个人有所得,商户少交税”的目的。
【例3】个体工商户钱某开了一家电脑零配件批发的小店,第一年经营所得400000元,发生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包含业务招待费)150000元,另发生业务招待费4000元;第二年经营所得500000元,发生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包含业务招待费)200000元,另发生业务招待费500元。
以上业务招待费均取得合法单据。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本例中,若钱某未进行纳税筹划,则按税法规定第一年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00000×5‰=2000(元)。
但因其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00元>2000元,故第一年实际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000元,另外2000元由于超出了规定限额,无法扣除。
第一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00-150000-2000)×35%-6750=80050(元)。
按税法规定第二年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500000×50‰=2500(元)。
但因其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500元<2500元,故第二年实际扣除的业务招待为500元。
第二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0-200000-500)×35%-6750=98075(元)。
两年共纳个人所得税额=80050+98075=178125(元)。
若钱某进行纳税筹划,第一年业务招待费只申报2000元,余下2000元于第二年申报,则按税法规定第一年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00000×50‰=2000(元)。
因其实际只申报2000元,故第一年实际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000元。
第一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00-150000-2000)×35%-6750=80050(元)。
按税法规定第二年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500000×5%=2500(元)。
因第二年申报的业务招待费=2000(上年转入)+500(本年发生)=2500(元),故第二年实际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500元。
第二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0-200000-2500)×35%-6750=97375(元)。
两年共纳个人所得税额=80050+97375=177425(元)。
共可减轻税负=178125-177425=700(元)。
3、筹资环节。
个体工商户由于自身资金的限制,往往需要通过筹措资金来开发新项目、购买新设备。个体工商户筹集资金的方法主要有金融机构贷款、自我积累、相互拆借和融资租赁四种方式。
一般来说,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讲,相互拆借的减税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融资租赁第三、自我积累效果最差。
(1)相互拆借。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可以为纳税筹划提供极其便利的条件,他们之间可以通过互相借款来解决资金问题。
与向金融机构贷款不同的是,相互拆借的利率不是固定的,可以由双方协定后自由调节。而且,相互拆借的利息在归还时间和归还方式上还有很大的弹性。
高利率不仅给贷款人带来高收益,也给借款人带来更多的可抵税费用。当然,关于利息的支付标准国家有一定的规定,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否则,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利息将不予扣除。
(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租赁公司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租赁公司取得生产设备。
并且,租赁公司与个体工商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个体工商户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其使用生产设备的权利。融资租赁把“融资”与“融物”很好地结合起来。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融资租赁可获得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自购设备而占用资金并承担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个体工商户的利润,减少个人所得税税基,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税额。
【例4】个体工商户王某准备购买一台生产用的固定资产来拓宽其业务范围。据调查,此固定资产售价200000元,另需支付手续费2000元。
预计使用10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王某现面临两种选择,即直接购入和融资租赁设备。租赁合同规定:设备价款30万元;租赁费按年支付,租赁期为10年;市场利率为5%;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直线法分摊。
若直接购买设备,则购买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200000+2000=202000(元);每年折旧=202000÷10=20200(元)。
假设当年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则每年可抵税的费用为20200元。
若采用融资租赁设备,则手续费2000元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200000万元。每年偿还额=300000÷10=30000(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30000×(P/A,5%,10)=30000×7.7217=231651(元);未确认融资费用=231651-200000=31651(元)。
假设当年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除每年可抵税的折旧费用20000元(200000÷10)外,每年还有3165.1元(31651÷10)可供抵税。
即:第一年共计可用来抵税的费用=2000+20000+3165.1=25165.1(元),比直接购入多了4965.1元(25165.1-20200)的可抵扣费用。
以后9年每年可抵税的费用=20000+3165.1=23165.1(元),比直接购入多了2965.1元(23165.1-20200)的可抵扣费用。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采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不但在短期内缓解了个体工商户流动资金的压力,而且从长远来看,比直接购入设备多支付的金额也可以为其带来节税的好处。
(3)金融机构贷款。个体工商户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不仅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资金的筹措,而且归还的利息部分可以用作抵税,因此实际税负也减轻了。
所以,个体工商户利用金融机构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合理避税的一个很好的方法。
(4)自我积累。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看,如果个体工商户采用自我积累的筹资方法,则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资金的筹措,容易错过最佳的投资时机,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
另外,个体工商户采用自我积累的筹资方法,其资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无法带来抵税的好处,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个体工商户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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