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老年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关联法规:第四条老龄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老龄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投入机制,逐年增加经费,鼓励社会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社会救助、邻里互助;应当尊重各民族敬老、养老的良好风俗习惯。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兴办老年福利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福利事业提供捐助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第六条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宣传月,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敬老节。
涉及老龄工作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经常开展文化、体育、医疗保健、法律服务、帮贫助困等活动,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服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老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老龄工作部门并配备工作人员。
老龄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指导、协调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
(三)支持和引导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助老活动、兴办老龄产业和老年人服务业;(四)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等活动;
(五)加强老龄工作的宣传,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统计和理论研究;(六)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七)负责工作人员的培训。
老龄工作部门对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情况进行协调、检查、督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围绕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家庭赡养等内容,涵盖了老年人权益的各个方面。其中,老年综合津贴标准分为5档:65-69岁,75元/人/月;70-79岁,150元/人/月;80-89岁,180元/人/月;90-99岁,350元/人/月;100岁及以上,600元/人/月。这一标准较此前的草案有所提高。去年12月初,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初步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媒体、网络、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执行日期:2016-02-06 颁布日期:2016-02-0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执行日期:2019-03-02 颁布日期:2019-03-02 文号:国务院令第63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执行日期:2020-03-27 颁布日期:2020-03-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行日期:2013-07-01 颁布日期:2012-12-28 文号:主席令第7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新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地址:西安市西五路26-31号(市体育场北门西侧)。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办公电话:029-87441935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凤城八路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层7号窗口电话:029-86785045碑林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南院门27号碑林区政务服务中心1层21号窗口电话:029-8736
武汉市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跨本市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从业人员均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修正)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署监〔1996〕24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并予以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规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修正)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执行日期:2011-08-01 颁布日期:2011-05-27 文号:公告第5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生效后的合法征地程序1.开门三件事: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26条】2.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第27条】3.公告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多数不同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第28条】4.以上1-3步没有问题的,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 总 则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修订)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执行日期:2006-12-28 颁布日期:2006-12-28 文号:高检发[2002]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