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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咨询:醉驾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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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咨询:醉驾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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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共识。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机动车,认罪悔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酌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1)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且不具有第 3 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

(2)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mg/100ml,且具有无行驶目的挪动车位、未遇检查主动放弃驾驶等情形的,未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不具有第 3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

(3)其他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酌定不起诉或定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3、关于缓刑的适用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80mg/100ml,认罪悔罪,且不具有第 3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80mg /100ml以上或具有第 3 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4、关于罚金刑的适用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当根据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判处罚金应当与主刑刑期相适应,一般应在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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