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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人破产就不用还债?解析深圳首例个人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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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人破产就不用还债?解析深圳首例个人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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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梁某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开始实行,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后申请个人破产成功的首例。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就不用还钱吗?下面我们就从这些角度来分析深圳首例个人破产案。

 

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以梁某的破产案为例,梁某2018年开始创业,后因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全部银行债务,于今年3月1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梁某完全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

 

个人破产就不用还钱吗?

 

当债务人明确缺乏或者丧失偿债能力时,法院就会倾向于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免去债务。《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不但不会纵容老赖,反而会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老赖。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申请个人破产,申请个人破产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申请。

法院对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要作严格审查,通过申报和严格审查程序,法院能把老赖和真正需要个人破产的人给区分开来,通过个人破产的申请、申报、审查程序,法院可以识别、发现老赖以及失信无信之人。

 

以梁某的破产案为例,法院裁定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后,本金部分梁某仍需在三年内全部偿还。在偿还本金期间,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外的财产收入,需要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如梁某未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梁某进行破产清算。

 

由此可见,申请个人破产并不代表所欠债务一笔勾销。

 

个人有哪些程序类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程序有三种,即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

 

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标准的是最严格的,必须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诚信程度、破产原因和还债能力。破产清算对个人的影响也是最大的,首先是除豁免财产外,个人财产以及未来至少三年的全部收入都要拿出来清偿债务,其次是债务人必须严格遵守限制消费行为的决定、任职限制等,最后是对个人信用也会有较大影响,债务人的信用评估会降低。

 

此外,个人破产清算对债务人的监督非常严格,债务人在三至五年内都会被严格地限制其超过标准的消费行为,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准,不能进行较大宗的买卖投资、申请高于1000元的借款要向出借人披露,家人和子女的生活当然也会受到影响。

 

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则温和许多,重整实际上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偿债协议,债务人的还款计划获得超过一半债权人及代表三分之二债权额的债权人的允许即可通过。

以梁某案为例,根据债权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他只需偿还本金,不必偿还利息和滞纳金。这样做可以避免债务人可能连利息和滞纳金都还不起,被债务压垮,也可以避免这笔债务成为债权人的一笔烂账。

重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对债务人与债权人来说,是双赢的结果。

 

个人破产和解程序则是本着尊重当事人处分权、最大限度平衡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利益的原则,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程序。

 

与破产前和解程序的依申请、强制性不同,破产和解程序完全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提出、自愿达成之上,和解过程几乎不存在法院的参与,更谈不上法院的组织与协调,也正因此,依申请的破产和解不存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可能,甚至有助于节省司法自愿,无论债务人是否具有后续清偿能力,债权人均可以和解,和解内容也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要不违反真实、自愿、合法原则,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个人破产制度也为涉及个人债务人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可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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