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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事不予中止审理的手续人民法院应当是通知还是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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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事不予中止审理的手续人民法院应当是通知还是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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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止审理递交法院后,法院应以裁定的方式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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