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了,自己当公证员:劳动争议中怎么用可信时间戳取证
在我国民间传统中素有根深蒂固的“白纸黑字,立字为据”观念,旧中国一纸薄薄的“卖身契”按上鲜红的手印就足以奴役一辈人,这种对书面证据的极端信任心理长久以来也同样影响着司法实践,民事审判中对于纸质书证的采信程度明显高于电子文档和录音资料。
随着互联网通信科技的发展,民事活动渐趋“无纸化”,当事人之间信息交换的载体跃然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QQ、微信等通讯工具上,传统证据观受到无可逃避的冲击。
然而,面对这些科技革新的产物,法律仅仅赋予其证据力,对于如何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固定、呈现使之具备充分证明力,实践操作就显得捉襟见肘,措手不及。
由此,以便捷、廉价、即时性著称的“可信时间戳”作为民间“权利卫士”应运而生。
一
“可信时间戳”的性质和作用
(一)何为“可信时间戳”。
“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凭证,其由我国法定时间机构——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确保了时间及时间戳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俗语说“让时间来见证”,在某个时间段内发生了某个事件,随着时移世易,这个过去的时间不可再现,这个曾经发生的事件所对应的特定时空不可能回转,要想重构这个事实我们就需要一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来作证,那就是“时间”。
我们为 “什么人在什么时候拥有什么样的电子数据”的客观事实打上时间的烙印——“可信时间戳”,就如同为机密文件烫上火漆蜡印一样,只要蜡印完好里面的文件就必然保持封装时的最后状态,用时间戳封印的“事实”可以保持其认证时的母状态,此后这个事实在其他任何场合呈现的任何不一致情形均为被改变的状态。
“可信时间戳”便是以这么一个时间烙印的形式见证电子数据的客观、完整性,使用人需事先花费人民币十元购得一个制作“时间戳”的资格,其后将电子数据制作完成后打包上传到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使用人可以自行对该数据文件进行命名和内容描述,中心平台便会自动生成并分配一个与该电子数据唯一对应的“时间戳”(TSA文件),其中包含该电子数据的“指纹”、产生时间、时间戳服务中心信息等,并同步生成如同电子数据的“出生证”般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PDF文件)。
此后这个电子数据文件、“时间戳”、“认证书”就必须永久封存,不可打开、不可改动,如需验证其真实性可随时登录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专门的验证平台进行操作,只要上传的电子数据文件及时间戳与申请时状态保持一致,则验证通过。
(二)“可信时间戳”的法律效力。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正式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种类范畴,并在2015年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对视听资料的类型区分为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两种,而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同样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可信时间戳”正是针对电子数据的可复制、易篡改性,在提取和举证过程中强化其证明力,得以作为电子数据文件自申请时间戳后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有力佐证。
通过对电子数据进行时间戳认证的方式印证被保存内容的完整性真实可靠,充分满足了《电子签名法》第五条关于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和第六条关于数据电文的保存要求,确保了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实践中,当事人在对电子数据提取和保全过程的中,可以参照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公协字〔2012〕049号)的标准进行,使整个证据保全过程与时间戳认证紧密结合,真实可信,由此具有高度盖然性。
目前,时间戳被广泛用于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同样亦可用于其他民事诉讼领域的电子数据保全,是解决电子签名有效性和数据电文(电子文件)时间权威问题的有效方式。
(三)电子数据提取的运用。
针对已经呈现在互联网上或者保存在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提取时应参照电子数据的公证保全标准,首先计算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安全性检查、计算机进程检查、本地网络检查、域名解析、接入互联网的真实性检查、检查代理设置、清理上网记录、HOSTS文件目标、地址等对计算机首先进行清洁性检查,此后再采用截屏和屏幕录像软件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同时通过外部录像设备制作同步录像视频文件,并将同步录像文件及提取保全的电子数据文件打包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
针对将行录制的视听资料,最好应先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下载并安装手机版的“权利卫士”应用软件,取证时直接打开该软件运行手机摄像或录音功能进行录制,完成后原始证据文件会自行保存在手机SD卡的tsa目录下的对应文件夹,并生成时间戳证书保存在同一目录下。
二
“可信时间戳”在劳动争议领域的运用
(一)劳动关系的确认。
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首先面临的是证明劳动关系问题,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所列举的证明凭证时,可充分利用随身携带的手机通过“时间戳权利卫士”软件启动摄像功能对工作场所及工作过程进行录像取证。
可从进入用人单位大门开始录制,注意拍摄到单位的字号招牌和街道门牌号码,随后打卡考勤过程,进入工作场所环录工作环境,进入工作岗位开始工作,录制过程可配合口述旁白以明确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此类录像每段最好控制在三至五分钟为宜,上下班一段,持续录制一周左右。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通过口头方式作出辞退或无薪放假的决定,并拒绝依法出具书面通知时,劳动者同样可以通过录像方式对用人单位作出辞退的口头表示进行录音录像取证,并可就用人单位剥夺其劳动条件或禁止其进入办公场所的事实录像取证。
(二)劳动权利的固定。
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基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劳动权利发生的纠纷,除却部分法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均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实际上,即便是对于举证倒置部分,劳动者仍应收集必要的证据证明事实,以防用人单位举出与事实不符的不利证据时无法反证。
以加班费为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可从两方面着手举证,一是举证加班事实存在,二是举证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据此,对于打卡考勤或者签到考勤的单位,劳动者可以使用手机“时间戳权利卫士”对上下班的打卡过程进行录像、拍照,并可同时口述旁白自己的名字、单位、当前的日期和时间等要素,并同样可对用人单位提供核对的电子考勤记录、纸质考勤记录进行摄录,以此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考勤管理制度并掌握考勤记录的事实。
对于采用诸如“钉钉”等手机软件进行考勤的,可以使用截屏、录屏功能保存证据并同步申请时间戳。对于采用局域网OA办公系统记录加班情况、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请休假审批的单位,可通过在登录操作系统的同时进行外部摄录,将待证内容清晰拍摄,可配以口述旁白,同步申请时间戳。
此外,针对一些单位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者QQ、微信等聊天工具与员工对接交流的,一些诸如工作任务安排、加班时间核对、扣罚决定等均通过网络工具发布,劳动者举证时可能会面临证明对方身份职务的对应性,邮件及聊天记录的真实完整性等方面的困难,此类证据的举证同样可以通过截屏、屏幕录像和外部摄录同时进行并申请时间戳予以固定。
有条件的可以提前设计好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交涉谈话的内容,确保聊天对话时能够抓住重点,有的放矢,并在准备好全程屏幕录制及外部摄录设备后即时与对方进行聊天交谈,随之提交时间戳认证,从取证过程到提取固定过程的连续、完整性有助于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
(三)职务作品的权利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分为两类,其中“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单位享有两年之内的优先使用权及共同许可他人使用和所获报酬分成权;另一种是“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后者可能涉及到工资、福利、奖金提成等方面的劳动权利。
实践中,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后作品即行提交给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往往难以举证自己的作者身份,或者该作品由小组团体共同完成时劳动者难以举证自己是其中还一员,由此可能错失主张报酬和奖金的权利。
对此,劳动者可在完成职务作品后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此后再提交给用人单位,如此便可保留证明其知识产权的证据。
而申请时间戳时文件内容是绝对不会被泄露,时间戳认证中心也无法阅读和知悉其内容,因此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也无须担心泄密风险。
三
“可信时间戳”的发展与期望
(一)拓宽适用范围。
早在2008年“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便已面世,同年全国首例时间戳司法应用案例“利龙湖案”由深圳所龙岗区法院依据最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活动月”的要求予以公开宣判。
时隔9年,尽管我国版权业协会力推使用“时间戳”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有力方式,遗憾至今依然未被普及使用,从最高院公开的司法文书数据看绝大部分的使用还局限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中。
相比劳动争议领域,劳动关系合同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故而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强弱悬殊,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一方的取证能力普遍较差,举证难度较大,维系诉讼的资金成本往往不足。
而对于电子数据需要较为专业的取证技巧予以强化和呈现,在既往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要对其进行公证,而公证业务的收费标准是针对普通民商事领域而设立的,金额动辄成千上万,对于社会公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领域就显得难以承受。
且劳动争议中大量取证需要都具有即时性和紧迫性,当事人如果通过事后公证往往也难以证明其证据产生当时的完整、真实性,而随手可用的时间戳认证则很好地弥补了这个空缺。
当前,“可信时间戳”的电子固化原理及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完全有条件面向所有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普适,甚至刑事案件的取证也无所不为所用。
(二)整合各方资源。
“可信时间戳”的应用尚有很大的推广空间,特别是在面向公众宣传、资源整合、司法合作等方面均有增进的余地。
一、,“时间戳”的便捷性决定了其应用并非法律专业人士的专利,实际上更适合普通老百姓用于日常涉法事务的处理和取证,下一步的发展理念应将电子数据的取证方式平民化。
二、,“时间戳”的可操作性尚须进一步简化,以上文提到的计算机电子数据提取为例,对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的方法尤显繁琐,而能够达到同样效果的“一键清理”技术早被“360”、“金山”等计算机安全软件所掌握,不妨考虑与之合作开发更为简易可行的计算机清洁性检查方式,以便操作。
三、,当前实务中还存在其他电子取证平台,比如由风语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开发的“移动公证”软件,重庆门户网“华龙网”链接的“一站式电子证据服务平台”,由公证处开发的“公证云”在线公证平台等,均可以不同程度实现电子数据的提取,但综合性价比来看“可信时间戳”以其廉价所对应的权威性而具有适用优势,如果商务取证平台与司法公证平台能够联合开发一项以法定授时认证为基础的电子取证业务,无疑对社会公众大有裨益,依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证机构也大可把电子取证业务的部分缺口让予授时认证来填充。
此外,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自主研发的“TSA电子证据采集固化系统”被写入《广东省著作权行政执法立案操作指南(试行)》中,破解了困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电子证据稳定性、权威性、安全性难题,确保了司法理性权威。
深圳市版权协会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共同建立了TSA电子证据固化平台,向公众提供快捷有效的电子证据固化服务。这些,实际上是以其行业协会的权威可靠性来强化“时间戳”固化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联系到劳动争议领域,地方总工会及各行业协会不妨借鉴该做法,以社会团体的身份承载电子证据固化业务,服务于弱势群体。
(三)强化内心确信。
“可信时间戳”的另一重要作用是对电子数据(包括以电子介质存储的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进行有力补强,以此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
从最高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来看,目前“可信时间戳”在诉讼中的应用普遍集中在北上广深以及浙江省杭州市等经济水平较为发达的地区,适用的案件类型大部分为知识产权纠纷案,另少量散见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中,此类证据被法官认可的比例极高,在合法性和关联性既存的前提下,通过“时间戳”固化的电子证据均被确认采信,除非对方当事人能就此举出反证否定其真实性。
根据证据规则,当一方当事人就某事实举证,而对方否定其真实性时应就自己的否定主张举出反证,但目前审判实践却是,当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是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时,对方往往只要口头否定其真实性并称可能被篡改,但实际并未就否定进行举证,法官便会要求举证方就此进行司法鉴定或公证,否则径自不予采信。
这样“一刀切”的做法无疑加重了双方的诉讼成本,相当于意味着当事人提交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作证时要附上公证、鉴定文书,否则就难以为证。
实际上,劳动争议案件中真正有能力和有意识去篡改证据的劳动者并不多见,如果一份电子数据的提交必须附着公证文书的话,无疑徒增讼累,难以彰显司法公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法院对视听证据应辨别真伪并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时间戳认证充分保护证据的完整性,肩负起佐证证据真伪的重要作用。
将来,时间戳的运用完全可以作为公证业务的补充,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更为廉价和便捷的取证方式,虽然其证明效力不及公证,但权衡诉讼成本的高低,评估待证事实和电子数据在案件中的整体作用和地位大小,应鼓励劳动者采用时间戳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并在对方未能充分举证否定其真实性时认可该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极大地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和促成案结事了,盖棺定论。
对劳动者来说,签订劳动合同至关重要,因此,在生活中一旦发现公司不肯签合同时,或是逾期不签劳动合同又不肯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特别是有些劳动者因为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因此提出离职的,此时在非正规的公司就会以你自己先提出离职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赔偿金。要真遇到这种公司的话,建议劳动者可以先跟公司协商,要协商不来也别着急,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投诉,甚至这些都不行得用诉讼的方式解决。若是自己在其中有取证困难,
可要求调取超市监控录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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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积极赔偿争取免于起诉或缓刑
按照你们的合同约定,和对方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