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如何免于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内容摘要:当交通事故中发生伤者死亡的情况,肇事方不仅要给付金钱赔偿,有时可能还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本文便以亲办案例为引,就一方死亡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时,肇事方该如何把握每个关键时机得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加以论述。
关键词: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重伤死亡
近年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重伤、死亡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追根究底是机动车数量增多、双方交规安全意识薄弱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所致。
但当交通事故发生,即使肇事方并没有逃逸、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仅仅是造成了伤者重伤、死亡的不幸结果,肇事方仍然有被羁押至看守所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结合本人亲办的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例,本文着重在第二部分对涉嫌交通肇事罪后肇事方该如何应对加以论述,望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提供一定的指引及帮助。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肇事方什么情况下会涉嫌刑事犯罪。
通常情况下,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双方会选择报警处理,同时机动车一方联系保险公司前来事故现场查勘。肇事方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关注点仅仅停留事故责任分成以及需要赔偿多少钱的问题上,而忽略了肇事方是否在刑事责任方面涉嫌交通肇事罪。
因此当报警后公安机关前来并对肇事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肇事者及家属都表示非常茫然,不明白是由于什么原因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一)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金钱赔付属于民事责任,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属于涉嫌刑事犯罪。
民事责任,是指肇事方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依法应当承担的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金钱给付责任,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理解的交通事故赔付责任。
并且由于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因此承担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主体通常为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所做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对本人的谴责[1]。
简单来讲,就是肇事方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要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至看守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交通肇事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
(二)什么样的事故后果及事故责任会涉嫌交通肇事罪。
肇事方想要知道自己是否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最直接的判断方式就是通过公安机关的事故处理行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方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羁押至看守所,那么就是涉嫌刑事犯罪,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通知》中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均有详细规定。
二、当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后,肇事者及家属应该如何应对才能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当肇事方了解到因该起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已经涉嫌刑事责任时,一定要抓住每一个关键时点,争取在民事赔偿后无需再承担刑事责任。
本人下面便以一起亲办的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为引,论述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罪后该如何逐步应对。
(一)事故责任确定前属于黄金时期,一定把握住该黄金时机及时与交警沟通。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队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事故经过并认定双方在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通知》中交通肇事罪条款的相关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只有肇事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时,才能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判决其应该承担的相应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肇事方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肇事方就仅需要进行民事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金钱赔偿,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在《事故认定书》出具前,肇事方要主动前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及原因作出具体描述,及时向负责该起案件的交警队警员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具体描述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以此争取在事故认定书中获得较为合理的责任划分。
(二)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提起复核程序,是肇事方改变事故责任认定的最佳方式。
如果肇事方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才了解到自己涉嫌刑事责任,并且认为《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合理,那么应当在三日内及时复核,争取改变认定书中的责任结果。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规定:肇事方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本人代理的该起案例,便是在肇事方收到《事故认定书》之后,公安机关正式刑事立案处理,但肇事方以《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承担主要责任过重为由,及时对《事故认定书》提起书面复核,复核后上级公安机关全面查明了事故事实,最终将原本肇事方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变更为同等责任,使得肇事方成功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特别提醒肇事方注意,电动车是否被认定为机动车是应当关注的一大重点。电动车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就会出现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违反交规的问题,这些问题将会极大程度影响到事故双方的责任认定。
因此本人建议在提交复核审请书的同时,也应当一并提交机动车鉴定申请书。
(三)如复核后肇事方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应尽量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并取得对方谅解。
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不同之处在于:只有驾驶人员才最了解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一旦驾驶人员被羁押至看守所,亲属又对事故情况不了解,将可能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对肇事方极其不利。
因此,驾驶人员只有被取保候审,才能够与律师和负责警员及时沟通,最大限度的还原事故现场。
同样,由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已死,死者家属也并不了解事故发生当时的真实情况,但由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对肇事者一份有激进情绪,该情绪直接会体现在要求公安机关从重处理上。
因此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一方面是消减对立情绪便于案件处理,另一方面死者家属同意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公安机关撤案的情况在实际案件办理中也占比较多。
(四)民事责任的赔偿方最终是保险公司,死者家属及时获得赔付是取得谅解的一大关键。
肇事方应当清楚的是:民事赔偿责任不因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免除,无论驾驶人员最终是否承担了刑事责任,民事部分的金钱赔偿都是肇事方须要承担的责任。
但是当肇事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至看守所,大多数家属便把精力都放在了如何取保候审上,反而忽略了关键的金钱赔付问题。
逝者已矣,肇事者最终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非死者家属真正关注的重点。本人经办的大多数类似案件,死者家属的情绪一开始都非常激进,但保险公司及时赔付到位,死者家属最终对肇事者予以谅解并调解结案的非常多。
所以肇事方要配合伤者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争取让伤者尽快获得事故赔付。但是也要认识到,在实际理赔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计算的赔付数额与死者家属预期赔付数额差距较大,这时不建议肇事方过多纠结于具体数额多少问题,而是应当主动要求死者家属起诉处理,避免由于保险赔付问题产生更多纠纷。
同时提醒肇事方注意,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民事诉讼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刑事案件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历经公检法三大机关,阶段较多、办理程序复杂繁琐,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时间较长,因此建议肇事方与死者家属进行良性沟通:如能够放弃追究刑事责任,则尽量通过调解程序更快获得保险赔付。
虽然事故发生的原因多样,但交通事故既然已经发生,本人还是建议肇事者及家属不要慌乱盲目,冷静处理、积极应对,抓住每个黄金节点,争取对死者家属予以合情合理赔偿,化解事故双方对立情绪,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最终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2]《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版
(字数:30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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