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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屋被查封冻结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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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屋被查封冻结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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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债权人的查封和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买受人需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且其异议理由欲排除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涉案房屋需登记在被执行人(出卖人)名下;

该执行系因出卖人和申请执行人之间的金钱债权而发生的执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二是买受人可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查封发生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购房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于被查封房限制转让,因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避免损失扩大,买受人可以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为由,依法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此种方案买受人将无法完成交易拿到房屋。  三是及时沟通协商,解封交易房屋。如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及时跟法院、出卖人和债权人有效沟通协商,一方面,可以督促出卖人及时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还清债务后,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解封;

另一方面,由出卖人或买受人自己提供其他担保财产申请解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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