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原告程某与被告山东省日照市某房产开发公司联合第三方日照某建材公司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三方共同合作开发某社区项目,三方共同协商项目开发建设和房屋的销售工作。
合同中还约定,三方共同组建“开发项目部”,程某担任项目部副总经理。合同签订以后,程某即进入工地参与该项目的工程管理。
2010年10月,程某及第三方某建材公司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二者在工程项目中的所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程某离开项目工地。
2012年底,程某以2007年4月至2011年7月工作期间,日照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给自己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因对仲裁结果不服,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对程某与日照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尽管2007年4月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开发合同,但后三方共同组建“开发项目部”,被告雇佣原告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从事工程管理、材料考察等事务管理工作。
基于这种雇佣关系,应当认定为双方系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合作关系,原被告于2007年4月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后按照合作合同约定,原被告及第三方共同组建项目部,原告在项目部担任副总经理职务是基于合作合同而产生,本质上仍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1、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如何区分
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隶属性和经济上的依赖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特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
而合作关系主要受双方之间的合作合同所调整,合作方应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二者间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性。
从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来看,原告在2007年4月至2011年7月期间不受被告的考勤管理,原告也自认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过工资报酬,且证实自己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了应得收益,二者之间不存在明显的依附和隶属关系。
2、如何理解原告担任“副总经理”一职所包含的意义
原被告基于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目的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尽管三方组建了“开发项目部”,且由原告担任副总经理,但任命原告担任副总经理职务是基于原告系合作方的关系,属于基于合作关系而产生的联系和诞生的义务。
“副总经理”尽管参与项目管理,但其并非法律上严格意义的经理,双方没有签订雇佣合同,形成另外一种新的雇佣关系。原告以副总经理身份参与的各种管理,本质上是作为一名合作方应尽的义务,而非为被告付出劳务。
另外,原告也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从原告后期对其权利义务的转让情况来看
原告与被告之间也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一种明确的合作关系。
一、解除婚姻关系和离婚该怎么区分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又被称作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包括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
区别在于:一是关系的性质与对象不同,合作关系是利益共享关系,而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者与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的关系;二是适应的法律与法律关系不同,合作关系适用法律是《民法典》,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受其调整。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
很多职场人士因分不清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而落入陷阱。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仅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意义却截然不同。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和用工风险,选择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为帮劳动者跳出误区,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案 例 李阿姨在某银行的营业部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工作期间,某银行营业部向李阿姨发放“某银行营业区内勤”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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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除了看“用工”之外,也要看民事主体双方有没有建立拉动关系的合意。根据民法典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一致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对于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一款完整的解释应当为囿于劳动者举证能力弱,只要其能证明存在用工的事实,法律就推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
一、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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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对方使用,由对方支付劳动报酬。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中一员,并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
1、要弄清楚用工性质,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两者的赔偿程序和数额是有差别的。2、如果是雇佣关系,协商不成,直接起诉。赔偿项目有: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等。3、还要区分户口问题,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赔偿标准也是大不相同的。 4、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属于工伤事故。需要申报工伤,进行工伤鉴定,
雇佣关系的认定:用工期限较短,并及时结清劳务费用。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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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95218元、最低为59043.6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2108.7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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