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诈骗案,其实就是亲属之间的借款,原以为在2017年解除强制措施之后已经结束。但因为家属的不理智,投诉完承办民警,接着投诉承办检察官。
法院最终判决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一、张三涉嫌诈骗被刑拘,后被取保。
2014年,张三因虚构事实向堂哥借款三百多万,期间虽然一直偿还本金利息。但因为一段时间资金周转不过来,尚有近百万无法偿还,堂嫂报警称张三诈骗。
公安机关2015年3月17日立案,并对张三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15年5月4日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
直至2016年5月2日移送起诉之前,除了对当事人补一份笔录之外,没有新证据。2016年11月17日,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到期。
公安机关除了对报案人和当事人制作笔录之外,没有再补充新证据。
二、家属投诉承办民警承办检察官
公安机关从2016年10月2日开始,第三次将张三移送起诉到检察院。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审查起诉期限经过延长之后,应当到2016年11月17日。
但是,因为张三一直在取保状态之下,所以,检察机关也没有将张三起诉到法院。虽然是取保候审,但张三依旧没有多少自由。
所以张三家属对承办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极为不满,就投诉承办民警。侦查机关在张三的家属投诉之后,侦查机关找了几个证人,对这些证人制作笔录。
2017年5月3日,检察院解除对张三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张三家属以为没事,除了投诉承办民警,还投诉承办检察官。不仅向检察机关投诉,还向上级检察院,向省人大投诉。
但只有省人大回复,转省检察院处理。
三、检察院批准逮捕张三,张三被捕。
2017年8月,检察院做出对张三逮捕的决定,并上网追逃。张三家属知道之后,继续投诉。2018年7月19日,已经解除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被实施抓捕,检察院迅速于2018年7月23日将其起诉到法院。为了打好这场战争,辩护人给这场战斗定下计划:
1.回避之战。
2.管辖权异议之战。
3.排非之战。
四、无可奈何的死磕战术:回避、管辖和排非。
针对辩护人申请公诉人回避、管辖权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法院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经过两次庭前会议之后,法院再次开庭。
审判长首先宣布由于被害人所在地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所以,法院有管辖权。然后,关于非法证据问题,由于控辩双方没有达成意见,可以在庭审时继续就这个问题发表各自意见。
最后说,回避的问题,由于辩护人早在审查起诉期间就有提过,检察院2017年已经作出决定公诉人不需要回避,该并经过复议决定。
审判长准备直接驳回辩护人的回避申请。但话还没说完。辩护人当即举手,经审判长许可之后,就回避问题发表意见:尊敬的审判庭,辩护人在2018年8月6日就向贵院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理由是新的,而且有提交证据。
我们的理由是,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的父亲向省人大投诉了公诉人,省人大回函是交给省检察院处理。但至今没有处理决定,甚至原来被告人先是取保候审,后是解除强制措施状况,在投诉之后,被告人的强制措施被转为逮捕。
辩护人有理由怀疑,被告人之所以逮捕,与这份投诉有撇不清的关系。而且,是否回避的决定,应当由检察长决定。
审判长听完,宣布休庭。由于公诉人的回避必须由检察长决定,所以无法继续开庭。
公诉人主张,在检察长未决定公诉人回避之前,他的身份还是公诉人。所以,他要求法庭继续就非法证据问题组织双方发表意见。
辩护人主张,回避问题是解决公诉人是否有资格担任公诉人,是否有资格出庭的问题,如果公诉人最终被决定回避,他所做的一切审查起诉的行为,包括之前两次庭前会议所解决的问题都要重来。
如果按照公诉人的说辞,只要检察长不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这个案件可以顺利开完庭然后判决?那么刑诉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不就是法律白条?
在回避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显然无法继续开下去了。最终,审判长决定推迟开庭时间。
五、为何检察院会在解除强制措施之后两个月,又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呢?
这个案件,检察院在2015年5月4日审查批捕时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到2016年11月1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期审查起诉期限之后,还没有新证据。
检察院却一直拒不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甚至在2017年5月4日,还解除了被告人的强制措施。以为被告人应该平安无事,没想到被告人竟然在解除强制措施一年零两个多月后再次因该案被抓。
若认为被告人有罪,为何早在2016年不及时起诉?为何要解除被告人的强制措施?
从被告人由取保候审到解除强制措施,再到逮捕,能说与被告人的父亲投诉公诉人无关吗?
很显然,检察院批准逮捕张三,与张三的父亲不断投诉有关。但是,检察院最终却驳回辩护人的回避申请。
六、当事人投诉承办人,简直是鸡蛋碰石头。
法院再次开庭,这次庭审足足开了一整天,重点围绕侦查机关2016年11月17日之后补充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结果法院对侦查机关2016年11月17日之后收集的证据不予采纳,但却以2015年5月4日之前的证据认定张三犯诈骗罪,判处张三10年6个月有期徒刑。
2015年5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张三的决定。但是,法院却以2015年5月4日之前收集的证据对张三定罪量刑。
当事人投诉承办人,简直就是鸡蛋碰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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