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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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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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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其目的就是对于小额诉讼、标准诉讼的案件, 改变劳动争议 “一裁两审”的复杂处理程序。

对那些诉求不高、 亟待获得救济的劳动者来说,在提高维权效率、 降低维权成本方面提供了很大便利。

判断劳动争议是否属于 “一裁终局” 案件, 首先需要确定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是否属于 “一裁终局”适用的案件种类范围。

其次, 如果劳动者提出的仲裁案件属于小额诉讼,那么就应当依据仲裁裁决的结果判断。如果仲裁裁决书中涉及的各项请求数额都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 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范围

■具体范围: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法院例外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已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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