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是否可以庭后提供证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时,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证据,所以证据是可以开庭后出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二、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
证据的相关性主要从四个方面理解:
其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
此点自属当然。
其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被视为无相关性。
在由诉讼双方举证的情况下,注意所提问题以及所举证据的相关性十分重要,因为这有利地防止纠缠细枝末节拖延诉讼,也有利于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
其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联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必然关联与偶然关联,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单因素关联以及重合关联等等。
这里应当注意相关性需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过于间接,相关性十分微弱,此证据可能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
其四,相关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其落脚点在证据的证明力。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时,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证据,所以证据是可以开庭后出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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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之后,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 对于在批捕阶段律师是不能进行阅卷的,批捕阶段还处于在侦查的阶段,需要等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律师就可以对案件进行查阅还有复杂本案件相关的材料,从而依法的对当事人做辩护前的准备。 所以,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不是在每一个阶段都可以对案件的材料进行阅卷,特别是对于在批捕的阶段正是处理侦查期任何人都不能进行会见当事人和查阅相关的案件资料,这也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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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之后,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阅卷。法律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律师应当从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进行阅卷,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的,律师就可以准备开始阅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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