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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仲裁裁决前已注销,对仲裁裁决不服,还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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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仲裁裁决前已注销,对仲裁裁决不服,还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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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遇到一个案件。

劳动者起诉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公司一方不服,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无须支付上述费用。

经立案审查,发现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已经注销了。劳动者于2020年3月申请仲裁,公司于2020年6月被核准注销,仲裁裁决于2020年9月作出。

即,申请仲裁时公司还存在, 仲裁过程中公司注销了,但仲裁委未审查这一情况,裁决已经注销的公司承担义务。此后,一方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如可以,应如何列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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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像这种情况,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内部是否有纠错程序?是否应当让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重新仲裁?

让我们来看一看相关规定。

(1)劳部发〔1993〕276号《劳动部关于颁发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

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但该规则已被2009年1月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宣布废止。

(2)劳部发〔1996〕216号《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对未向法院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实有错误的裁决书,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具体裁决意见等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书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书中的笔误,在制作该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正后,若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仅就此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该复函已于2016年4月13日被人社部发〔2016〕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宣布废止。

(3)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解释目前仍有效,是否就表示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可以为纠正原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呢?继续往下看。(4)2009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该规则被2017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废止。(5)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目前该规则还有效。从2009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开始,就没有关于对生效仲裁通过监督程序进行纠正的规定了,只有关于补正决定的规定。

2001年的《劳动争议解释(一)》只是沿袭了1993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精神作出的规定,后来的2009年、2017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均删除了1993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相关内容。

可见,如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内部没有纠错程序,当事人不可向仲裁委申请重新仲裁。3那么,回到前面的问题,仲裁裁决前公司已注销,一方不服,还可起诉吗?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认为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自收到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以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对除了201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错误外,仲裁裁决的实体或者程序错误似乎只能通过以上途径来解决,即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

无论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是提起诉讼,均为进入诉讼程序。应当如何列当事人?根据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如进入诉讼程序,承继原公司诉讼地位的主体应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可以参考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十九、企业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以该企业为当事人。

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以清算组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没有清算组的,以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

用人单位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以清算组成员或清算义务人或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为当事人。

前两款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按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即国有企业为其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为其开办者或出资者;法人型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出资者;

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

综合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内部没有纠错程序,本文所述案例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一方不服,可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服一方为公司方,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经清算即办理注销,则参加进诉讼的当事人应为公司的股东。现只有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其他股东应作为原告共同参加进诉讼中。

如其他股东不愿意参加进诉讼中,法定代表人可以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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