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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高速公路醉驾获判缓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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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高速公路醉驾获判缓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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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1978生,汉族,高中文化。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

2018年9月28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对被告人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7㎎/100ml。

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2㎎/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分析】

 

被告人陈某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不过因其听从相关刑事律师建议,积极配合公诉机关及法院,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缴纳罚金’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鉴于陈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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