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住山东省XX县。
本律师为原告张三的委托代理律师,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县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曹政发(2020)2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县杜庄片区××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东至泰山路,西至东顺河,南至赣江路,北至湘江路(以征收红线为准)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原告诉称,原告在××庄××村拥有合法房屋,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征收补偿安置。
而该决定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作出的,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就涉案征收决定合法性,被告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公布2019年棚户区改造等计划任务的通知。
2、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公布2019年棚户区改造等计划任务和项目的通知。3、XX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XX县杜庄片区××区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意见。
4、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XX县杜庄片区××区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符合XX县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说明。
证明:关于XX县杜庄片区××区改造项目的启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的程序。第二组,1、XX县人民政府曹政函[2019]131号关于启动XX县杜庄片区××区改造房屋征收程序的批复。
2、XX县人民政府《关于杜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3、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X县杜庄片区××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送达回证。
4、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X县杜庄片区××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的公示。5、XX县杜庄片区××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
6、《XX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意见的公示》和《XX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7、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证明。
8、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登记表及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X县杜庄片区××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证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XX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的程序。第三组,1、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县杜庄片区××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2、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县杜庄片区××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证明XX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做出了房屋征收决定。
第四组,公示光盘一份,证明被告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示公告。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县杜庄片区××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证明被告作出了案涉行政行为。
2、曹房权证曹城字第4××9号房屋所有权证、曹集建【1991】字第-1889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原告在涉案地块上有合法房屋,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涉案地块属于集体土地性质,而非被告辩称的国有土地性质。3、2020年8月21日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曹征公告(2020)46号《拟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涉及的征收土地范围与本案所涉及征收决定征地范围一致,以常理来讲同一片区土地不可能征收两次,在证据三中也明确原告涉及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印证被告作出的涉案征收决定违法。证据3当庭提交的原因是被告在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原告无法在法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31日就原告张三的被征收房屋作出曹政征补字(2020)第18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对被告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的房屋属农村房屋,不应纳入棚改项目内。被告的1-1、1-2均是上级部门对被告的上报内容予以通过,并不表示原告的房屋符合棚改项目的规定。
1-3、1-4是被告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还应当同时出具相关的规划证明文件,并非一纸证明即可证实符合规划内容。对第二组1-4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
原告房屋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再实施房屋征收,而不得以国有土地直接征收,被告在未进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情况下作出的相关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2-5号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会议纪要没有录音录像或图片予以证实,无法证明会议真实召开了,也无法证明参加会议人员的真实身份,无法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
2-6、2-7号证据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应当有公示的相关图片或录像;被告提交的数份银行证明无法证实征收决定作出前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8号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房屋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3-1、3-2号证据的合法性不认可。
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公告本身违法。对第四组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照片及视频没有张贴地点,无法证明张贴的具体持续时间和地点,不能证明涉案范围内涉拆户均知晓张贴内容,不符合证据规则。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土地证有异议,土地使用权人是张茂忍不是原告,该证只能证明在1991年的时候是属于集体土地,不能证明现在的土地性质,房产证和土地证使用人不一致,房屋所有权人是张三。
对原告提交的房产登记申请调查表,宅基地登记表从这两个表来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登记应该不是一块地,在1989年10月1日的宅基地登记表上显示张茂忍是杜庄三队,南边是郝修堂,还有北边杜昆明、杜昆生都与房产证显示的四邻不一致,房产证显示是二队。
房产登记表是2000年12月,显示南边北边都是空地。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不否认原告的房屋所占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并说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既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单位及个人房屋,也有集体土地上个人房屋,为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同样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对于个人院落之外的土地拟按照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补偿。
被告对原告庭审中提供的曹政征补字(2020)第18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没有异议。
法庭对双方证据作如下效力认定: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是被诉行政行为本身,被告予以认可,能够证明原告目的,确认其效力;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2号中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有异议,但土地使用权人张茂忍是原告的父亲,且被告也不否认原告占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享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认定其效力;
原告提供的3号证据,被告没有异议,能够证明原告房屋所占用土地及其临近土地均属农民集体所有,认定其效力。被告提供的第二组7号证据,内容是2019年1月9日XX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在山东省XX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有可用资金情况、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信息查询情况,不能证明涉案项目账户、资金情况,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定其效力。
被告其他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相互印证,认定其效力。
根据以上证据效力认定,结合庭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9日作出曹政发(2020)2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县杜庄片区××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发布公告。
该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9年3月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会审,省政府同意纳入国家计划,于2019年4月经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会审,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
在涉案征收决定作出前,XX县发展和改革局、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出具意见与说明,证明该项目符合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已纳入2019年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项目用地符合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符合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和专项规划要求。
2019年9月3日,XX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启动项目征收程序,发布关于征收范围的公告。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同日向有关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送了《关于XX县杜庄片区××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将涉案片区内房屋摸底情况予以公告。
2019年9月9日XX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意见的公示》,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关于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2020年1月6日,XX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一起召开会议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结论是同意该方案。
2020年1月7日,XX县人民政府完成了《杜庄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登记备案,对项目推进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了处置预案。
另查明,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处于XX县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既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单位房屋,也有集体土地上个人房屋,属于基础设施落后的棚户区。
2020年8月21日,被告XX县人民政府发布《XX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范围包括原告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原告张三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拟征收范围。
还查明,对于集体土地上的个人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程序进行,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标准补偿。涉案项目共征收个人住房706户,目前已经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703户。
还查明,被告XX县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7月31日就原告张三的被征收房屋作出曹政征补字(2020)第18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至本案庭审时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涉案项目处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结合部,既有国有土地上房屋,也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基础设施落后,XX县人民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被告XX县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征收决定。
曹政发(2020)2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县杜庄片区××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所涉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9年3月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会审,省政府同意纳入国家计划,于2019年4月经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会审,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在作出涉案征收决定前,XX县发展和改革局、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出具意见与说明,证明该项目符合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已纳入2019年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项目用地符合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符合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和专项规划要求,以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2019年9月3日,XX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启动项目征收程序,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同日向有关行政机关发送了《关于XX县杜庄片区××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将涉案片区内房屋摸底情况予以公告,2019年9月9日XX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意见的公示》,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关于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2020年1月6日,XX县人民政府领导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一起召开会议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2020年1月7日,XX县人民政府完成了《杜庄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登记备案,对项目推进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了处置预案,以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
被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业务凭证、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信息查询仅是XX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账户信息,不能证明作出涉案征收决定前涉案项目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的房屋院落土地虽是集体建设用地,应在有权人民政府批复征收后,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程序实施征收,被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实施征收原告房屋亦属适用法律错误。
但XX县人民政府就原告的房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更加规范,补偿标准明显高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更加有利于保护原告的补偿权益,故原告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理由成立,适用程序得当,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但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实施,绝大部分被征收户已经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撤销该征收决定将严重影响广大被征收人回迁安置的实现及相关社会投资利益的实现,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本院确认其违法而不撤销。
综上,被诉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曹政发(2020)2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县杜庄片区××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判令被告就房屋征收补偿费用采取补救措施,切实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集体土地的征地流程是什么,其补偿征地原则是怎样的一、集体土地征地流程1、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国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2、补偿的内容的方式不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只补偿地面上建筑物的重置价格,土地不作价补偿,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可以重新分配宅基地让你重新建房,或村里统一建房按户口分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征收人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拆迁时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由谁支付1、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补偿费。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
征地占用集体土地一般要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
花都征地将有新规。《广州市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11日亮相。文件显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综合地价补偿,其中新华街、空港经济区等区域范围内的耕地可获得最高等级补偿:耕地10万元/亩,养殖水面11万元/亩。公众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反馈至邮箱:或提交至花都区国土房管局。■征地补偿标准●新华街、新雅街、秀全街、花城街、空港
1、征用集体土地时,如果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资格且房屋已建造完成,对新房应给予一定的补;2、征用集体土地时,如果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资格但房屋处于建造过程中,被拆迁人应马上停止建房,并由双方协商具体的补偿金额;3、拆除已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且发出拆迁公告后擅自改建、新建房屋,则不给予补偿。
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被告的确定。审判实务中,谁应是该类纠纷案件的被告?各地做法不一,从最高法院公布的福建及河南省有关法院的案例看,这几个案例均是将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当作共同被告来对待并下判的,但对村委会如何应与村民小组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案例中的一、二审法院均没有作出说明。房地产律师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与其他案件比较有其不同的特点:案件的原被告固定、诉讼标的固定、案件引起的原因
村集体有权利扣留征地补偿款。但是截留的征地补偿款只能用于本村的共同基础设施等的建设,不能截留后用于某个人使用,并且截留的征地补偿款的数额不能太多,只能是一小部分,对于揭露后剩下的征地补偿款,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共同决定分配比例。有权,但是村委会可以截留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就不能截留,且安置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1、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
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更多复杂的征地拆迁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附件4-1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一、果树补偿标准(元/棵)序号补偿项目规格单价(元/棵)成片种植每亩限额1荔枝、龙眼树冠投影直径小于0.5米25每亩最高补偿120棵树冠投影直径0.5(含)-1米150每亩最高补偿80棵树冠投影直径1(含)-2米300每亩最高补偿70棵树冠投影直径2(含)-3米650每亩最高补偿60棵树冠投影直径3(含)-4米1000每亩最高补偿45棵树冠投影直径4(含)-
核桃树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首先征地机构会对核桃树的数量以及每棵树的产量和经济价值做一个评估后在补偿;其次还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和其他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
政府错发的征地补偿款应当通知领款人追回,追回后重新分配。政府作为征收人可以请求被征收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被征收人主观存在恶意的征收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
征地补偿程序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2.县级以上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
农村道路、沟渠的征地补偿款的归属是: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归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归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分配。
占用集体土地,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或去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恢复原状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
征地补偿款是能继承的,因为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遗产主要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是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或不合法的获得的财产是不能作为遗产分配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范本如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简称乙方)为发展我县经济,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决定在修建,需征用乙方位于的土地平方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征用上述土地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协议:一、本合同所指耕地、林地为乙方向xxx村委承包的土地,乙方系该区域承包证所登记的承包人,面积、位臵地点以承包面积为准。二、乙方必须
工业用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是:工业用地属于全体公民,集体土地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业用地是出让或划拨,集体土地是转让、出租、生产、经营;工业用地通过出让使用权获取收益,集体土地通过自用或流转获取收益。
【法律观点】 在“农转非”情况下,相应的集体土地仍须经过征收程序方能在性质上转化为国有土地。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该意见出台之前,一些没有经过征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直接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政府登记】,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前采取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必要措施。需遥全证据的情况有2种: (1)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