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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老工伤如何区分,法律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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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老工伤如何区分,法律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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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属老工伤,之后发生的属新工伤;老工伤的待遇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工伤职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或仍由原单位按月发放工伤待遇,而新工伤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各项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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