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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可在异地使用医疗保险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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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可在异地使用医疗保险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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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

在外定居或工作学习6个月以上

此办法所指异地安置人员,是指长期驻外工作、学习或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外地,其人事、工资关系仍保留在本单位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异地定居或工作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

对于参保人员6个月内出差、学习培训、度假或探亲,在异地发生疾病诊治的医疗费用,不适用本办法。

申报程序:

每年5月或11月由单位申报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时,应提交相关材料交本人所在单位汇总,包括个人填写的《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申请表》;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复印件;本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学习的证明材料等。

材料交所在单位初审后,由单位将个人材料和填写的《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请汇总表》于每年5月或11月报省直机关医保处,审核通过后,分别于当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起生效。

异地定点医院一年内不能更改

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可在当地选择1-3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其中三级医院最多选择一家,报省直机关医保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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