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话题之汽车三包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
(2004年和2011年两个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变化和亮点:
1、对汽车消费者的定义
(2004)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2011)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乘用车。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保持一致,为生活需要购买,排除了单位购车。
提醒:单位购买的汽车不受三包规定保护
2、修理商的义务
1)免费维修
(2004)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维护
(2011)删除
2)、维修记录的保存
(2004)维护和修理记录应1式3份,分别由消费者、制造商、修理商保存
(2011)修理商应当如实填写书面修理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3、关于三包责任:
1)承担三包的情形: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定义变化
(2011)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这种问题使消费者无法正常操纵汽车,或者家用汽车产品的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相比2004版增加),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2)维修期间提供备用车的时间:由2天到5天
(2004)第三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
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2011)第二十六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4、三包有效期
(2011)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损耗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
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1)起算时间: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消费者购买汽车时,开具发票时间和提车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先办购车手续后提车,单纯以发票开具时间计算,对消费者来说,三包期就会减少,
2)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
如今一些厂家的保修承诺已经达到“5年或15万公里”,立法稿的时间低于当前水准。
5、退换期限——“30天退换期限太短”
(2011)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
修改建议:以行驶公里数比较合理,如改为“行驶5000或8000公里”。
由于存在上牌,车检,办理保险的问题,可能30天之内,这车还没正常行驶!
6、汽车退换的退税问题
(2011)第三十条符合本规定退货条件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
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消费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如何退税,退保,重新摇号(北京地区),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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