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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由哪些部分组成以及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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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由哪些部分组成以及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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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由哪些部分组成以及如何计算?

众所周知,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法定货币的形式直接支付给该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至于工资由哪些部分组成以及如何去计算工资,许多用人单位却在一知半解的基础上选择了盲目随从,导致工资结构规划不明确、工资计算欠妥当,从而在此方面酿造了不少劳动争议。

为使各用人单位更好地进行薪酬管理,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本节将从工资组成及计算的角度阐述所涉法律要点。

鉴于工资的本质是一种劳动报酬,但劳动报酬又包含劳务费、佣金、稿酬等,故为区别于其他劳动报酬,特此强调本节所阐述的工资系劳动法范畴的劳动报酬,受劳动法调整,并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

1、工资组成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大致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此处的计时一般可分为按小时、按日、按月的标准计时,但也不乏有按周、按本个月等标准计时的,即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支付工资,最长周期为一个月。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是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其完成正常劳动的基础上所提供的超额劳动部分的劳动报酬,不具备类似于基本工资的普遍性及常规性,甚至附带一定的浮动性。

在实践操作中,以奖金形式出现的工资种类有很多,例如常见的绩效奖金、月度奖金、季度奖金以及年度奖金等,当然还有不太常见的节约奖、超产奖以及质量奖等。

另外,奖金不同于普工资的另一特征是,关于奖金的设定和发放系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范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内部制度予以明确。

但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不应与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相冲突,同时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应切实履行好法定程序,否则可能会功亏一篑。

(4)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常见的津贴有高温津贴、夜班津贴等,补贴则更具形式多样性,诸如伙食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

(5)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即当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给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的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期工资、各类休假期工资以及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等。

建议各用人单位在工资结构中明确工资构成,如正常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奖金等,并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奖金等浮动性工资核算及取得的前提条件,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注意内容的合法性及程序的规范性。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 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食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站等。

 

2、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工资的不同组成部分分别进行工资计算。

(1)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的计算

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同时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

(2)加班加点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

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是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等的依据,根据劳社部于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如下所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奖金的计算

用人单位可依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内容、形式及程序合法有效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奖金进行计算。

(4)津贴和补贴

用人单位可根据不同岗位制定相对应的津贴和补贴的制度,按照制度进行计算。

(5)特殊情况下工资的计算

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进行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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