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新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一)夫妻双方工龄之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十条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外省市单位驻京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市雇用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三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由财政部门全额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不再审批。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三十条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一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三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四章封存、转移
第三十四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管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
(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内部封存,自愿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
(五)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四十条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第五章对账、查询、计息
第四十一条管理中心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
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第四十三条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四条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条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卡或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四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54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327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
在北京买房大多数职工都会选择公积金贷款,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其额度是怎样的?北京公积金贷款分为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及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符合以上两种条件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额度。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购买、建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个人和单位缴纳社保与公积金的标准,一般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入职的员工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是:职工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到受托银行支用公积金办理提取手续。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
法律咨询解答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指按照这个数字计算应该缴纳多少公积金。一般是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比如上年平均工资2000,今年的缴存基数就是2000,按照个人、单位各缴纳12%的标准。今年每月个人缴纳240,单位缴纳240。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一律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职工上年度月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职工
1、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并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原则上不低
目前外籍人士在北京建立住房公积金采用单位与个人双方自愿原则,如果双方都同意建立住房公积金,为外籍员工办理公积金缴存需携带职工护照,其它手续不变。1、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
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的方法有:对于未交过公积金的职工,单位应根据职工名册办理个人开户,合计出需缴存的公积金总数到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交费存款;对于交过公积金从其他单位转入的职工,单位应携带职工公积金转入通知书,填写公积金变更清册、公积金汇缴书开户交费存款。
1、部队公积金计算公式如下:公积金500元×8%(单位缴存部分)+2500元×8%(个人缴存部分)=400元。为方便操作,单位可以对每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2、法律依据:《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 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贷款最高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买住房价值或抵押房屋价值的的80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一般都是按照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间多少?其比例是怎样的?老职工和新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按照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费比例一般按照7%进行缴纳。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二、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职工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第一借款人所具备贷款条件1、借款人公积金必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方能申请公积金贷款。2、借款人带产权证、发票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二手房带双方协议)到住房公积金审核。审核通过领取贷款申请表,按表上内容用钢笔(黑色)、碳素笔详细填学个人资料和贷款相关资料一式二份,不刮、不改否则作废。3、借款人可以有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人仅限夫妻,共同还款人也要在借款申请
在如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群越来越多,对于有房贷在身的人群,可以使用公积金余额来还款,很多人都提到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那么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是什么意思?下文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所谓的的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其实就是每个月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来还房贷。因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每个月缴纳一次的,每个月公积金账户余额都会增加,所以会被称为“对冲还贷”。一般情况下,建议大家申请住房公积金
一、北京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104万。国管的需要评出A级,市属的需要评出AAA级。但是就目前现行的政策是;如果有过一次住房贷款记录或是目前名下有一套房子的且目前欲购买的这套不超标的话,按二套来算;最高只能贷80万。利率上浮1.1倍。如果你有过两套房子的记录那么你买不了。二、贷款额度及年限确定原则:通常情况下,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8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的确定方法:1.计算本人及共同申请
2022年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及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建金〔2018〕115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这份实施意见,广州市公积金在提取、转移接续等方面有所更新。 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的政策解读信息,《意见》发布后,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北京市城镇户口在职职工社保个人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规范=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x8%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规范=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x0.2%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规范=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x2%医疗大额互助金=每人每月3元(二)北京市企业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企业与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受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
一、缴存比例按照西安市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分别不应低于5%,不高于12%。二、缴存基数度西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最高限额11133元,即不超过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711元的三倍。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度住房公积金缴存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根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件以及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委托证明材料。1、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2、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
满足以下条件的太原职工可申请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借款人属山西省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二)推行个人贷款缴存期限省内异地互认。对曾经在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太原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缴存时间申请贷款的须到中心个人贷款处办理。(三)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管理
1、部队公积金计算公式如下:公积金500元×8%(单位缴存部分)+2500元×8%(个人缴存部分)=400元。为方便操作,单位可以对每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2、法律依据:《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 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贷款最高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买住房价值或抵押房屋价值的的80
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由单位根据经济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单位和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二、缴存基数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原则上不应低于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下限。新增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