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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猥亵他人妻子,丈夫制止反被拘,认定正当防卫有何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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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猥亵他人妻子,丈夫制止反被拘,认定正当防卫有何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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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男生脚踹猥亵男案件尚未平息,这两天,又爆出一个山东公职人员猥亵案件,这次轮到被猥亵妇女的丈夫进去了,我们看下发生了什么。

公职人员猥亵他人妻子,丈夫将其打伤郑某与魏女士是夫妻关系,事发在2019年6月20日,他们与公职人员邵某一起吃饭,饭后由郑某的女儿送他们回家。

在车上,邵某对魏女士进行骚扰,用手触碰魏女士的胸部、臀部等隐私部位,魏女士的丈夫看见后,在车上打了邵某,先扇了两巴掌,又用脚踢了他,邵某当时表示歉意。

不久之后,他们两夫妻就收到警方的传讯,郑某因故意伤害被传唤调查,后面被拘留。邵某经过鉴定,构成轻伤一级,邵某要求对方赔偿20万元损失,郑某一方赔偿了19.5万元。

后来,当地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在该决定书中,同时也明确了邵某存在猥亵魏女士的事实。

然而,这个邵某却一直“逍遥fa外”,没有受到任何处理。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份决定不起诉决定书存在矛盾,首先,既然认定公职人员邵某存在猥亵事实,为何不追究其责任?

其次,邵某猥亵在前,郑某殴打其在后,郑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在本案中,邵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制猥亵罪,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魏女士的丈夫郑某,发现邵某在猥亵自己的妻子而出手制止,造成邵某轻伤一级,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邵某只是造成轻伤一级,郑某的行为并没有过当,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为何认定正当防卫如此难?目前的司法实践,只要有人受伤、死亡,就要追究另一方的刑事责任,而不看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例如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等情形。

为什么认定正当防卫如此难呢?

主要有以下的原因:其一,我国目前的刑事案件大多以结果论,只要有人死了或者重伤,被告人肯定要判刑;其二,很多司法工作人员会认为,案件中出现死亡或重伤的结果,如果判决防卫人无罪,死者家属肯定会上fang,影响社会稳定;

其三,我们中国有“杀人偿命”的传统,大家都认为,有人伤了或者死了,就需要有人为此付出代价。

可能有朋友会问,防卫者被判刑,他们的家属不会上fang吗?很多时候,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偿命”理所当然,防卫人的家属也会想,对方已经死了,防卫人能判轻一点也是赚的,因此,很多时候,防卫人的家属并不会“闹”。

最后,如果判处防卫人承担刑事责任(认定防卫过当),会有以下后果(好处):死者家属不闹事、防卫人(被告)家属不闹事、符合我国的“传统”。

因此,很多案件,防卫人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为什么,一整年下来,就没有几单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

但是,大家可以想想,这样做公平吗?近20万的赔偿,问题反思被害人一方,为了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一开口就是大额的赔偿。

以本案的公职人员为例,由于郑某被拘留,家属非常担心,就答应了邵某19.5万元的赔偿要求。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如果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能取保候审的概率就会比较大。很多公安机关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损失的程度,只要谅解了,一切好说。

这样的情况,就导致了被害人一方狮子大开口。

在审判阶段,只要有谅解书,就可以减少一定的刑罚。根据最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30%以下。

笔者认为,适当提高赔偿数额是合理的,但是,超出实际损失几倍,甚至是几十倍的赔偿要求,这是不合理的,司法机关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决定是否取保候审以及如何量刑。

写在最后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正义、秩序,很多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明显就是牺牲了自由、正义,来换取秩序。笔者认为,法律不能“谁弱谁有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最后,希望当地的司法机关,能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公职人员邵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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