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59号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审认定从2015年10月1日后的借款本金的利息计算标准和截止时间是否适当的问题。邢继承上诉称,一审认定从2015年10月1日后借款本金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明显过低,且应当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张耀华等六上诉人借款后已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其中双方认可已还款部分含有月息3%偿还利息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平衡双方利益,依法酌定本案借款在2015年10月1日后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但一审判决关于该部分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认定有误,应计至给付之日止,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规范民事判决主文 中“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表述问题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的判决主文,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形,导致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无法得到充分有效保护。
为统一裁判标准,切实维护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36次会议研究确定,现就规范民事判决主文中“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的表述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中确定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时,对于原告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实际清偿之日”或者“清偿完毕之日”的,民事判决主文关于逾期借款利息的截止日期应统一表述为:以××为基数,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利率计算。
对于原告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起诉之日”或者“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节点的,一审法院可以在立案、审理阶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的规定予以释明,并在原告明确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的前提下做出相应判决。
特此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利息计算至何时的不同表述方式归类
民事判决书主文借款利息 “计算至何时”表述方式的解读与重构——以P市208份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为样本 (陈 军、刘 莹)
作者:陈 军、刘 莹
判决主文中出现了7种不同的表述方式,并非每一种表述方式都准确、可执行,现对不同的表述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其利弊:
第1种表述“利息从×年×月×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具有歧义,“还款之日”可以理解为部分还款之日或者完全还清之日。当借款人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可产生三个问题:
一、利息计算至“部分还款之日”抑或“完全还清之日”不能确定;
二、若利息计算至部分还款之日,未还款项的利息是否应当计算、如何计算不能确定;
三、若利息计算至完全还清之日,无法起算迟延履行债务的期间,将导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迟延履行金钱债务应加倍支付利息的规定不能适用,因为债务人还清债务之前不算迟延履行,还清债务之后又不存在迟延履行的问题。
第2种表述“利息从×年×月×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付清之日”是根据债务人的事实行为而确定的时间点,债务人未“付清”之前利息将持续计算至“付清之日”,该种判决结果与债权人未起诉至法院之前,债务人根据合同履行义务的结果是一致的,无法体现法院裁判解决纠纷的作用,且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同样会导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能适用。
同时,对借款人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已还款项若持续计算利息到全部付清之日,将显失公平,与利息产生于本金相违背。
第3种表述“利息从×年×月×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与判决书主文所确定的本金履行期限产生冲突。一般情况下,判决书主文关于借款本金的履行期限表述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本金××元”,“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只确定了一定的期限,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给付之日。
第4种表述“利息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中,“利息至×年×月×日止”到履行期限届满尚有一段期间,判决并没有计算该段期间的利息,产生了该段期间的利息是否计算、如何计算的争议。
第5种表述“利息从×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中,“判决生效之日”不是确定的日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判决是否生效取决于判决的审级、当事人是否上诉的具体情况。
对于当事人享有上诉期的判决,当事人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后生效;当事人在上诉期上诉的,判决不发生效力。
若判决发生效力,生效之日到履行期限届满尚有一段期间,该部分利息也未计算
第6种表述“资金利息共××××元”,直接计算出了利息的金额,在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
一、当事人未约定具体利率但是又主张了逾期利息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利息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在计算出利息之后到履行期限届满的期间,利率可能发生变动。
二、债权人将损失计算利息之日到本金履行期限届满期间的利息。
第7种表述“利息从×年×月×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与判决书主文本金归还的期限相一致。利息属于本金的孳息,计算利息的期限应与占用本金的期限一致,该种表述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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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59号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审认定从2015年10月1日后的借款本金的利息计算标准和截止时间是否适当的问题。邢继承上诉称,一审认定从2015年10月1日后借款本金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明显过低,且应当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张耀华等六上诉人借款后已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其中双方认可已还款部分含有月息3%偿还利息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平衡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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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意思是担保人在贷款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之日起两年内都要承担担保责任。2、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是指债务人应当偿还贷款本息的最后期限已经到来。如果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没有履行的,担保人即应当承担担保责任。3、债权人(银行)有权在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的任何时间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在两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的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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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借款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利息计算公式分为债务利息公式和迟延履行利息公式。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0天;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特邀嘉宾朱增敏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法院判决利息计算公式是什么”的问题。 法院判决利息计算公式分为债务利息公式和迟延履行利息公式。 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
【法律意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判决自收到之日起生效,此时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才正式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延迟加倍利息应该在一审判决生效并且经过了自觉履行期之后开始计算。【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
民事借贷纠纷中利息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具体如下:1、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借款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2、根据约定好的利率和实际的本金,按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逐笔计息法一般用于计算本金相对比较固定的存贷款利息。需要注意的是,约定个人借款利息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
在判决书后部分写上“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共计XXX元。”、对利息计算是这样描述的“利率按*%计算,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计算至执行(或者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张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未履行金钱给予义务,原告何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上是对法院判决利息计算吗
民事借贷纠纷中利息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具体如下:1、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借款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2、根据约定好的利率和实际的本金,按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逐笔计息法一般用于计算本金相对比较固定的存贷款利息。需要注意的是,约定个人借款利息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
如果债务人在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前题下。按照二审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那一审判决到二审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就应该按一倍利息来计算。如果债务人在二审指定履行期间内没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那么就应该从一审判决的有效期之日至最终清付完结止都应按二倍利息来计算,而不应该是从二审判决之后在按照二倍利息来计算。一、借钱逾期不还利息怎么算(一)借款期间没有利息,到期不还要支付利息。借贷双
追欠款四年,现在诉讼,具体利率计算要按借款合同或者协议规定执行。 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协议没有规定利率的,现在主张利率,法院也不支持,如果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提起诉讼。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
利息(年)=本金×年利率(百分数)×存期或 利息=本金×利率×时间以上是法院判决利息计算公式的具体内容,请参照。
的,法院判决生效后,若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拒不履行是要支付利息的,义务人应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具体可参阅民事诉法
给付之诉判决后,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处理:不服判决结果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对判决内容没有异议的,按照义务履行判决书的相关判决。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息如何计算?具体情况要根据判决书上说明,利息还需要加上同期贷款基准率一同计算,公式如下: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司法实践中,很多判决得不到及时履行。在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往往只申请执行法院判决的事项,而未请求让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该利息如何计算呢?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 【计算公式】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60×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本金×2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对计算利息所适用的利率及结息方式、结息日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十条规定: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