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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离职后投诉公司少缴住房公积金有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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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离职后投诉公司少缴住房公积金有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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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诉请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不存在“过期作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规定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对劳动者享有缴存公积金权利的特定保护,属于特定法,其已经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决定权且没有规定追诉期限,因此,公司不得借口“过期作废”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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